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修賢(又名馮嘉泉)
被告蔡修賢(又名馮嘉泉)承認四項控罪,事件於2022年9月17日發生在旺角奶路臣街一個約五百平方呎的單位。警方到場時,單位內有十一人及七張檯,並在管理人檯上搜出0.95克甲基苯丙胺、現金、電子磅、包裝物及價目表;另在兩張檯上搜出吸食毒品的器具。被告承認負責開門、向客人出售毒品及協助經營該場所,每日報酬四百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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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蔡修賢(又名馮嘉泉)承認四項控罪,事件於2022年9月17日發生在旺角奶路臣街一個約五百平方呎的單位。警方到場時,單位內有十一人及七張檯,並在管理人檯上搜出0.95克甲基苯丙胺、現金、電子磅、包裝物及價目表;另在兩張檯上搜出吸食毒品的器具。被告承認負責開門、向客人出售毒品及協助經營該場所,每日報酬四百港元。
被告徐巧云於2022年9月16日在旺角一個約500平方呎的單位經營煙窟。警方持搜查令到場時,發現她坐在管理人枱,另有十人在房間內聚集;單位內有閉路電視、價目表、電子磅及計算機。警方檢獲5.0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117片含佐匹克隆的藥片。被告承認她是單位負責人,並承認毒品供客人在內吸食。她承認四項控罪,包括經營煙窟、販運危險藥物、非法管有毒藥及明知而容許受禁羣組聚集。
被告鄺偉明承認三項控罪:經營煙窟、販運危險藥物,以及明知而容許受禁羣組聚集進行。2022年9月18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秀茂坪一個住宅單位,發現被告與另外12人在內,並檢獲海洛英、冰毒及咪達唑侖、電子磅、毒品價目表、交易筆記、吸食裝置及現金。被告承認自己是煙窟管理人,按價目表出售毒品、記錄交易及保管毒品;其身上現金為販毒得益,另有一小包海洛英供自用。被告45歲,有五次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985/2021涉及蔡永傑及陳右津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兩人是政治團體「光城者」成員,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單張、記者會及直播,宣揚以武裝起義推翻政權。蔡永傑為組織創辦人並控制社交帳戶;陳右津主要派發單張及在記者會作英語傳譯。蔡另在DCCC 801/2021承認管有兩支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985/2021涉及蔡永傑及陳右津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兩人是政治團體「光城者」成員,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單張、記者會及直播,宣揚以武裝起義推翻政權。蔡永傑為組織創辦人並控制社交帳戶;陳右津主要派發單張及在記者會作英語傳譯。蔡另在DCCC 801/2021承認管有兩支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DCCC 801/2021及DCCC 985/2021。DCCC985/2021的七名被告均承認控方案情撮要,涉及「光城者」成員在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派發單張、記者會及網上直播,鼓吹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中央政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被判刑者D1、D3、D4、D6及D7當時均未滿21歲,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1另承認在DCCC801/2021中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DCCC 801/2021及DCCC 985/2021。DCCC985/2021的七名被告均承認控方案情撮要,涉及「光城者」成員在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派發單張、記者會及網上直播,鼓吹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中央政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被判刑者D1、D3、D4、D6及D7當時均未滿21歲,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1另承認在DCCC801/2021中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被告人馬俊文被控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及21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控方依賴20宗現場活動、錄像、面書及Telegram帖文,以及被告人展示的「香港獨立」標語,指其反覆呼籲他人宣揚港獨、推翻現有政權及建立香港共和國。被告人承認大部分事實,但否認帳戶歸屬及犯罪意圖,主張其行為屬言論自由,且沒有實際策劃或實施分裂國家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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