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名馮嘉泉案 DCCC247/2023
在毒窟售毒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修賢(又名馮嘉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蔡修賢(又名馮嘉泉)承認四項控罪,事件於2022年9月17日發生在旺角奶路臣街一個約五百平方呎的單位。警方到場時,單位內有十一人及七張檯,並在管理人檯上搜出0.95克甲基苯丙胺、現金、電子磅、包裝物及價目表;另在兩張檯上搜出吸食毒品的器具。被告承認負責開門、向客人出售毒品及協助經營該場所,每日報酬四百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是四項認罪控罪應如何量刑:販運危險藥物、經營煙窟、管有吸食毒品器具,以及明知而容許受禁群組聚集。控方依據毒品數量、直接向用家售毒及被告前科主張具相當刑責;辯方則強調被告角色較低、工作時間短、經濟困難及適時認罪,並主張各罪刑罰可能重疊。
判決理由
法院依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先按毒品種類及重量確定量刑起點,再評估被告角色、前科及認罪折扣。雖然販毒與經營煙窟部分重疊,法院認為應先為各罪訂定適當刑期,再在整體調整時處理重疊,而非削弱販毒罪的角色加重因素。被告直接向用家售毒,故第一項起點由40個月增至42個月;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其餘控罪亦按法定最高刑罰、場所規模、器具數量、集會情況及疫情考慮,並以部分同期及部分分期執行達致整體相稱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1 HKLRD 290 所述的販毒量刑步驟,以及 HKSAR v TAM Yi-chun, CACC 254/2011 對十克以下冰毒的三年至七年指引。法院亦依 HKSAR v Cheung Yiu Fai, Alex, CACC 173/2005 處理不同控罪刑期的分期執行。相關法例包括《危險藥物條例》及香港法例第599G章、第599F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按認罪判刑:第一項28個月、第二項18個月、第三項6個月、第四項2個月。第二及第三項部分同期執行,其餘刑期與第一項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9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涉及多項互有重疊但不完全相同的毒品及場所罪行時,法院可先分別量刑,再透過同期及分期安排作整體調整。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但直接向吸毒者售毒及相關販毒前科仍會顯著影響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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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毒窟向客人售毒會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直接向吸毒者售毒令被告角色較重,販毒罪扣減認罪因素後判監28個月;四項控罪整體刑期為39個月。
Q.適時認罪可否減輕毒品罪刑期?
可以。本案法院就各項控罪給予適時認罪三分一扣減,但仍考慮販毒角色、場所運作、前科及其他罪行,最後判處合共39個月監禁。
Q.多項毒品罪行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不一定。法院會先分別量刑,再按罪行重疊程度及整體刑責決定同期或分期。本案第二、三項部分同期,其餘部分分期,總刑期為3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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