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巧云案 DCCC172/2023
經營煙窟及販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巧云(又名徐巧雯及徐巧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被告徐巧云於2022年9月16日在旺角一個約500平方呎的單位經營煙窟。警方持搜查令到場時,發現她坐在管理人枱,另有十人在房間內聚集;單位內有閉路電視、價目表、電子磅及計算機。警方檢獲5.0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117片含佐匹克隆的藥片。被告承認她是單位負責人,並承認毒品供客人在內吸食。她承認四項控罪,包括經營煙窟、販運危險藥物、非法管有毒藥及明知而容許受禁羣組聚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控罪的量刑:經營煙窟、販運5.06克冰毒、非法管有117片佐匹克隆,以及容許十一人受禁羣組聚集。法庭須決定各罪的起刑點、認罪三分一扣減、重犯因素及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按各罪的法定最高刑罰、涉案毒品分量、場所規模、在場人數及疫情期間的公共衞生風險訂定起刑點。販運5.06克冰毒的起刑點為監禁60個月;經營煙窟的起刑點為18個月,因被告有多次毒品相關犯罪紀錄而加刑3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但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依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其餘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4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2003] HKCU 947,指出經營煙窟案件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一般適當刑期為監禁12至24個月。法庭亦依據《危險藥物條例》、《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的法定刑幅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被判監禁:控罪一14個月、控罪二40個月、控罪三2個月、控罪四2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其餘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販運少量冰毒仍可涉及較高起刑點;經營煙窟的場所規模、客人人數及毒品價值均會影響刑期。認罪扣減不會消除重犯紀錄及疫情期間聚集所造成的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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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營煙窟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此類案件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一般適當刑期為監禁12至24個月。本案因場所及人數等情況,控罪一扣減後判監禁14個月。
Q.販運5.06克冰毒會判刑多久?
本案以販運5.06克冰毒作為監禁60個月的起刑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後,控罪二判監禁40個月。
Q.四項毒品及聚集控罪會否分期執行?
法庭按照整體量刑原則,讓控罪一部分刑期及控罪三與販毒罪同期執行,其餘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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