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偉明案 DCCC340/2023

經營煙窟販毒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三罪合計判監四十二個月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9/2/2024[2024] HKDC 25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偉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鄺偉明承認三項控罪:經營煙窟、販運危險藥物,以及明知而容許受禁羣組聚集進行。2022年9月18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秀茂坪一個住宅單位,發現被告與另外12人在內,並檢獲海洛英、冰毒及咪達唑侖、電子磅、毒品價目表、交易筆記、吸食裝置及現金。被告承認自己是煙窟管理人,按價目表出售毒品、記錄交易及保管毒品;其身上現金為販毒得益,另有一小包海洛英供自用。被告45歲,有五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認罪控罪的適當刑罰:經營煙窟的規模及被告角色如何影響刑期;販運三種毒品時應採用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計算量刑起點;自用毒品是否屬顯著部分,以及多種毒品和疫情期間聚集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要求考慮認罪、合作、悔意、低層角色及部分自用,並主張三罪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就經營煙窟罪,法院參考相關案例,以煙窟規模、顧客數目及毒品價值訂定12個月起點,認罪後減至8個月。販毒罪方面,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原則,認為三種毒品應採用綜合方式,而非把各毒品刑期純粹相加;以冰毒作基礎並經換算及比例測試後,訂55個月初步起點。被告直接向顧客售毒,屬實質販運者,起點增至58個月;多種毒品再加2個月。法院接納0.36克海洛英供自用,但其比例不足顯著部分,僅扣3個月,並因適時認罪減至38個月。防疫聚集罪則判2星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危險藥物條例》第35(1)(a)、35(2)、第4(1)(a)、4(3)條及《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c)、6(2)條。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確立販毒量刑考慮因素;R v Lau Tak Ming、Attorney General v Ching Kwok Hung及HKSAR v Capitania提供毒品量刑基準。HKSAR v Liu Ming Sze等案處理自用毒品比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罪均判監:控罪一監禁8個月,與控罪三的2星期同期執行;控罪二監禁38個月,其中第一組刑期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展示混合毒品案件採用綜合量刑方式及荒謬測試、換算測試與比例測試的實際運用。即使部分毒品供自用,若比例不屬顯著,減刑幅度仍屬法院酌情權;在煙窟環境持有自用毒品亦可能增加潛在轉售風險。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經營煙窟並販毒通常如何判刑?
A.

法院按煙窟規模、販毒角色、毒品種類及數量量刑,並考慮認罪及部分自用因素。本案三罪合計判處被告監禁四十二個月。

Q.販運三種毒品應否把刑期分開計算?
A.

法院認為不應單純把各種毒品的刑期相加,而應採用綜合方式,並以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衡量合理起點。本案販毒罪判監三十八個月。

Q.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可否大幅減刑?
A.

只有屬顯著或極可觀部分時,供自用因素才可能帶來較大減刑;本案自用海洛英比例不足顯著部分,法院僅扣減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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