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俊文案 DCCC122/2021
叫喊港獨口號是否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俊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人馬俊文被控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及21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控方依賴20宗現場活動、錄像、面書及Telegram帖文,以及被告人展示的「香港獨立」標語,指其反覆呼籲他人宣揚港獨、推翻現有政權及建立香港共和國。被告人承認大部分事實,但否認帳戶歸屬及犯罪意圖,主張其行為屬言論自由,且沒有實際策劃或實施分裂國家的行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反覆叫喊港獨口號、發布帖文及呼籲他人參與活動,是否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控方是否須證明他人實際受煽動或已採取分裂行動;被告人主張言論自由及欠缺犯罪意圖是否成立。
判決理由
法庭依《香港國安法》第20及21條,認為煽動罪 (incitement) 著重被告人是否有意促使他人作出第20條所列的分裂國家行為,而非是否已有人響應或實際犯案。煽動者毋須列出具體實施方法,亦毋須親自採取分裂行動。法庭從20宗事件的持續性、口號及訪問內容、網上帖文、標語和整體社會背景,推論被告人真誠希望影響他人及推動港獨。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不能掩蓋明確的煽動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英傑 (HCCC 280/2020) 對煽動罪元素及無須證明成功煽動的分析,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英 (FACC 1/2021) 關於《國安法》第4條須尊重基本權利但權利並非絕對的原則。法庭亦引用 Archbold HK 2021 第36章第67段。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認定其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0及21條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本判決理由書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煽動罪不要求他人實際響應、犯案或已造成分裂結果;單獨在網上或現場發言亦可構成煽動。法院會按整體背景、持續行為及言論內容評估意圖,而不只看現場即時反應。本案只處理定罪,未處理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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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單獨叫喊港獨口號會否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
可以。法院認為煽動不以多人參與、他人響應或實際分裂行動為必要條件;本案被告持續在現場及網上宣揚港獨,因而被裁定罪成。
Q.沒有實際策劃分裂國家是否可以免責?
不可以。第21條所處理的是煽動他人,而非被告本人直接組織或實施第20條行為;本案法院認定被告沒有採取實際行動並非關鍵。
Q.言論自由能否保障宣揚香港獨立的口號?
言論自由須受法律限制,並非絕對權利。法院認為本案言論、帖文及持有標語反映明確煽動意圖,不能以行使言論自由作抗辯,故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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