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永傑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985/2021涉及蔡永傑及陳右津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兩人是政治團體「光城者」成員,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單張、記者會及直播,宣揚以武裝起義推翻政權。蔡永傑為組織創辦人並控制社交帳戶;陳右津主要派發單張及在記者會作英語傳譯。蔡另在DCCC 801/2021承認管有兩支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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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985/2021涉及蔡永傑及陳右津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兩人是政治團體「光城者」成員,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單張、記者會及直播,宣揚以武裝起義推翻政權。蔡永傑為組織創辦人並控制社交帳戶;陳右津主要派發單張及在記者會作英語傳譯。蔡另在DCCC 801/2021承認管有兩支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於20歲時透過手機遊戲認識15歲的PW1,二人其後以WhatsApp聯絡及交往。被告先後要求PW1傳送胸部及生殖器官照片,其後以公開裸照相威脅,要求她到其住所、進行口交及其他性行為。被告亦曾脅迫PW1成為其性奴,並以刪除照片為條件勒索金錢及性行為。PW1最終向社工求助,被告其後被捕。被告承認兩項促致未滿16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刑事恐嚇、猥褻侵犯及勒索罪。
被告與出生於2008年7月的男童X於2020年透過共同朋友認識,並以WhatsApp及電話聯絡。2021年1月至10月期間,被告三度對當時12至13歲的X作出猥褻行為,包括在廁所及車內要求或促使X提供性服務,並以金錢、鞋子及單車作為誘因。被告在首次事件中拍攝涉及X的性行為影片。其後,被告以WhatsApp暗示會把X的照片及影片列印並張貼在學校,以促使X露面。被告承認五項控罪,包括三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一項刑事恐嚇。
被告人潘應雄承認四項控罪:猥褻侵犯另一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以及管有危險藥物。案發時,被告人約45歲,受害男童X僅13歲。被告人透過網上同性戀群組認識X,邀請他到住所進行性活動,期間替X口交、舔其身體及以手指插入肛門,並在X明確表示不願意下拍攝性活動。被告人又讓X吸食含大麻成分的物質,導致X出現暈眩、幻覺、掙扎及嘔吐。警方其後在住所搜出冰毒、大麻、兒童色情照片及錄像。
被告吳智賢當時16歲,承認兩項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38A(1)(a)條,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以及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3(1)及(3)條的勒索罪。受害人X案發時只有11歲。被告以三個不同身分的QQ帳戶接觸X,誘使她傳送裸照,繼而以公開裸照及影響升學作威脅,要求支付600港元。警方安排受控交收後拘捕被告,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使用多個帳戶及作出有關行為。
被告人在九龍慈雲山住所內的電腦中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承認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警方檢獲389段錄像及29幅照片;扣除重複檔案後仍有276段錄像,且大部分屬第四級,涉及真人兒童的入侵式性行為、虐待及人獸交等內容。被告承認透過BT及Foxy程式下載並觀看部分檔案,但否認有意散播或謀利。辯方依賴被告的背景、及早認罪及案件延誤求情。
被告梁偉倫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警方於2017年5月18日在被告住所執行搜查令,在其睡房搜獲桌上電腦及外置硬碟。被告承認以「Foxy」從互聯網下載物品供自己觀看,並表示從未發放或分享。專家檢驗發現共有509個影像片段及20幅照片,涉及約4至15歲的真人兒童,總播放時間約142小時20分鐘;其中大量屬第二級及第四級。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並有適時認罪及長時間等候檢控等情況。
被告 Chamberlain Benjamin Ulrich(張柏麟)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一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案發時,被告31歲,受害人X為14歲男童。被告透過以男性按摩為名的Instagram帳戶接觸X,兩次在其住所與X進行肛交,過程中未使用安全套,並暗中拍攝X的裸體及性行為影像,後將部分照片上載社交平台。X其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持續心理影響。被告已認罪,並有包括盜竊及使用、管有虛假文書在內的八項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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