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雄威案 DCCC523/2021
下載兒童色情物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雄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九龍慈雲山住所內的電腦中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承認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警方檢獲389段錄像及29幅照片;扣除重複檔案後仍有276段錄像,且大部分屬第四級,涉及真人兒童的入侵式性行為、虐待及人獸交等內容。被告承認透過BT及Foxy程式下載並觀看部分檔案,但否認有意散播或謀利。辯方依賴被告的背景、及早認罪及案件延誤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大量不同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應如何量刑;第四級物品及兒童年齡、數量和嚴重內容的加刑作用;被告只供自用是否減輕罪責;以及警方調查、社會事件及疫情造成的延誤是否足以進一步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的最高刑罰及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所訂的分級量刑指引。案件大部分物品屬第四級,數量遠超相關案例,故以三年監禁作初步量刑起點。兒童年幼、物品涉及入侵式性行為、捆綁、肛交、人獸交等均屬加刑因素,起點上調九個月至45個月。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扣減;自用、家庭背景及母親健康不足以抵銷罪行的嚴重性,而調查延誤主要由案件複雜、社會事件及疫情造成,控方並無過失。
引用案例與條文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及其最高刑罰是定罪和量刑的法定基礎。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制定兒童色情物品四級分類及相應刑期,並強調保護兒童及阻嚇的重要性。陳安信、梁偉倫、施俊杰及Choy Ka Leung等案件則協助比較數量、級別、認罪和延誤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法院判處即時監禁30個月,沒有批准緩刑或因延誤作額外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大量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即使只供自用,仍可導致較高監禁刑期。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但家庭困難、良好背景及非被告造成的程序延誤,未必足以取代阻嚇及保護兒童的主要量刑目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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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下載兒童色情物品會判囚多久?
刑期取決於物品數量、級別、兒童年齡及內容嚴重程度。本案大部分物品屬第四級,被告及早認罪後仍被判即時監禁30個月。
Q.只供自己觀看的兒童色情物品會否判監?
會。法院接納本案物品只供被告自用而非散播或牟利,但因數量龐大、級別甚高及內容嚴重,仍判處即時監禁30個月。
Q.案件延誤可否減輕兒童色情物品罪刑期?
只有在延誤可歸責於控方等情況下,法院才可能考慮扣減。本案延誤涉及社會事件、疫情及大量檔案分析,法院認為控方沒有過失,故不作額外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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