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 HONG SHING ALSO KNOWN AS CHIU HONG SUN, CHIU WAI & Ors DCCC219/2022

對兒童作出性行為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五項控罪合共判監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D Yau29/11/2022[2022] HKDC 14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HAO HONG SHING ALSO KNOWN AS CHIU HONG SUN, CHIU WAI AND ZHAO HONG S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 Yau

案情摘要

被告與出生於2008年7月的男童X於2020年透過共同朋友認識,並以WhatsApp及電話聯絡。2021年1月至10月期間,被告三度對當時12至13歲的X作出猥褻行為,包括在廁所及車內要求或促使X提供性服務,並以金錢、鞋子及單車作為誘因。被告在首次事件中拍攝涉及X的性行為影片。其後,被告以WhatsApp暗示會把X的照片及影片列印並張貼在學校,以促使X露面。被告承認五項控罪,包括三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一項刑事恐嚇。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三項猥褻行為應如何按年齡、誘因、拍攝、重犯及再犯風險評估;兒童色情影片應屬哪一級別;刑事恐嚇的嚴重程度;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如何適用整體性原則。辯方主張罪責較低、刑期同期及較低起點;控方強調兒童保護、持續犯罪及被告的重犯紀錄。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重視阻嚇、表達社會厭惡、彌補受害人傷害及兒童保護。三次猥褻行為分隔約九個月,並非同一場合的持續行為;金錢、承諾禮物、拍攝及被告的重犯與極高再犯風險均屬加重因素。每項猥褻行為起點為18個月,分別加重後再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折扣。影片涉及成人與兒童自慰,按分級屬第四級兒童色情材料,起點為24個月,折扣後16個月。依據避免重複計算的原則,製作影片罪與被拍攝的性罪同期;其餘刑期則按不同犯罪日及兒童保護需要部分分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2009] 3 HKLRD 136,確認兒童性罪行的阻嚇、社會譴責及補償性考慮;HKSAR v Lee Hon Wah [2011] 4 HKLRD 319列出年齡差距、誘因、次數、傷害、拍攝及再犯風險等因素。Man Kwong Choi、Chow Yuen Fai及Ipp Tin Fan確立兒童色情分級及第四級處理方式;Lam Chi Hong Patrick及Chan Ting Yip協助評估刑事恐嚇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因認罪而被判刑。控罪1至4合共判處28個月監禁,控罪5其中2個月分期、餘下部分同期執行;兒童色情罪與控罪1同期。最終總刑期為3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法院拒絕把相隔數月的三次性罪行視為單一持續事件,並以部分分期反映重複侵犯兒童的危險。即使沒有受害人心理報告,法院仍可從兒童年齡推斷心理傷害。拍攝行為既加重性罪行,也影響其後恐嚇的嚴重性,但避免在不同控罪中重複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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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對12至13歲兒童作出性行為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三次罪行分隔約九個月,並非單一事件;考慮兒童年齡、誘因、重犯及再犯風險後,相關控罪合共判處28個月監禁。

Q.拍攝涉及兒童的性行為影片會如何判刑?
A.

影片顯示成人與兒童自慰,被列為第四級兒童色情材料。起點刑期為24個月,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判監16個月,並與相關性罪行同期執行。

Q.以照片及影片威脅兒童露面會判刑多久?
A.

被告以WhatsApp威脅張貼X的照片及影片。法院認為即使沒有實際發送材料,威脅仍然嚴重;起點為30個月,認罪扣減後為20個月,其中2個月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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