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ZHAO HONG SHING also known as CHIU HONG SUN, CHIU WAI AND ZHAO HONG SEN
被告在2021年1月至10月期間,對一名12至13歲的男童X多次實施猥褻行為。事件包括在殘疾人士洗手間及被告駕駛的貨車內強迫X進行手淫及口交。被告在第一宗事件中拍攝了影片,並在隨後透過WhatsApp威脅將該影片或照片貼在X的學校,以恐嚇X與其見面。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多項嚴重罪行進行 sentencing。爭議點在於:(1) 三項猥褻行為是否構成「單一持續事件」而應併行執行 (concurrently);(2)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基準;(3) 刑事恐嚇的嚴重程度及其與先前性侵罪行的關聯性。
法官認為三宗猥褻事件發生時間跨度大,非單一事件,故不應全部併行。在 ratio decidendi 方面,法官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確立的原則,強調保護兒童為最重要考慮。針對製作色情物品,引用 Man Kwong Choi 分類法,將涉及成人與兒童口交/手淫的影片定為 Level 4。對於刑事恐嚇,法官認為威脅一名13歲兒童且涉及先前性侵紀錄,其嚴重性遠高於部分辯方引用的案例。
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及 HKSAR v Lee Hon Wah 確立猥褻行為的量刑因素(如年齡差距、是否利用地位、對受害者的心理影響);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及 HKSAR v Ipp Tin Fan 關於兒童色情物品 Level 4 的分類及併行執行原則;引用 HKSAR v Chan Ting Yip 決定刑事恐嚇的起刑點。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最終總刑期 (final total sentence) 為 30 個月監禁。其中,第一項猥褻行為與製作色情物品的刑期併行;其餘兩項猥褻行為及刑事恐嚇的部分刑期則接續執行 (consecutively)。
本案強調了 repeat offender(累犯)在性侵兒童案件中面臨的強烈 deterrence(威懾)需求。此外,法官明確指出,即使受害者未提供 victim impact report,法院仍可推斷年幼兒童必然遭受心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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