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張柏麟 HCCC390/2019
與未成年男童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mberlain Benjamin Ulrich (張柏麟)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thea Pang J
案情摘要
被告 Chamberlain Benjamin Ulrich(張柏麟)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一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案發時,被告31歲,受害人X為14歲男童。被告透過以男性按摩為名的Instagram帳戶接觸X,兩次在其住所與X進行肛交,過程中未使用安全套,並暗中拍攝X的裸體及性行為影像,後將部分照片上載社交平台。X其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持續心理影響。被告已認罪,並有包括盜竊及使用、管有虛假文書在內的八項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適用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的減刑幅度,以及兩次性罪行與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控方依據兒童年齡、未使用安全套、粗暴行為、拍攝上載、受害人創傷及再犯風險主張嚴厲刑罰;辯方則強調認罪、悔意、合作及部分通常加刑因素不存在。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 HKSAR v Yeung Ho Nam 的憲法性別中立原則,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罪行的適當最高刑應與第124條所涉非法性交相同,即五年,而非沿用終身監禁。兩項肛交罪各以四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後各減三分之一至三年。法院按照 HKSAR v Chow Yuen Fai 所列的被告情況、受害人及家庭影響、社會譴責與阻嚇因素,並特別重視未使用安全套、粗暴行為、拍攝及上載影像、受害人嚴重創傷及再犯風險。發布行為屬獨立且造成額外傷害,故不完全同期執行;依總體性原則判處合共四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eung Ho Nam [2020] 1 HKLRD 91 確立第118C條應採性別中立的五年最高刑及相應量刑方法。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 說明兒童性罪行的量刑考慮及未使用安全套的特別嚴重性。SJ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 提供兒童色情物品罪的量刑指引。《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124條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2)條亦獲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已定罪。第1及第2項各判監禁三年,其中第2項六個月與第1項分期、餘下同期;第3項判監禁兩年,其中六個月再與前述刑期分期,總刑期為四年。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第118C條的終身監禁字眼受性別中立憲法原則限制。即使受害人沒有感染疾病或可見傷勢,未使用安全套仍可構成重大加刑因素;將性影像上載互聯網亦是獨立行為,可在性罪行刑期外另加分期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與14歲男童肛交及上載影像會判刑多久?
法院考慮被告未使用安全套、行為粗暴、拍攝及上載影像、受害人創傷及再犯風險後,三項罪行合共判處被告監禁四年。
Q.沒有造成感染或可見傷勢會否減輕性罪行刑罰?
不會因此降低未使用安全套的嚴重性。法院認為被告已知自己感染HIV,仍不採取預防措施,即使男童沒有感染,仍屬特別嚴重的加刑因素。
Q.上載性影像是否會與性罪行分開判刑?
可以。法院認為事後上載照片在拍攝及性罪行以外,是獨立行為並造成額外震驚及傷害,因此兒童色情物品罪部分刑期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