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UK HO MAN
被告在2019年透過手機遊戲結識一名15歲少女(PW1)並成為戀人。被告在分手後,利用PW1曾發送的裸照對其進行威脅,強迫PW1提供更多裸照、前往其住所進行口交及舔腳,甚至要求PW1成為其「性奴隸」。隨後,被告進一步勒索PW1金錢(最高1.5萬港元)並要求定期進行性行為。PW1最終向社工求助並報警。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多項涉及未成年人的嚴重罪行進行量刑。被告承認多項罪名,包括促致未滿16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刑事恐嚇、猥褻侵犯及勒索。辯方主張被告因肥胖導致 low self-esteem 及社交困難,且屬初犯,請求法官考慮 totality principle 以獲寬減刑期。
法官認為雖然被告年輕且無前科,但罪行極其嚴重,必須採取 immediate custodial sentence。針對促致製作色情物品,法官引用 Man Kwong Choi 準則,認為 procuring 比 possession 更嚴重。針對猥褻侵犯,法官引用 HKSAR v Tsang Chiu Tak 確立的保護兒童免受性虐待之原則,強調 deterrent sentences 的必要性。法官裁定被告利用被害人脆弱地位,行為具計算性而非衝動。
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確立色情物品分級準則;HKSAR v Tsang Chiu Tak 關於兒童性侵的量刑因素(如年齡差距、威脅使用等);以及 HKSAR v Fong King Choi 關於勒索罪的嚴重程度評估因素。
被告被裁定有罪。法官根據 guilty plea 給予折扣後,綜合 totality principle,判處被告總共 30 個月監禁。其中第1至4項罪名(促致色情物品、刑事恐嚇、猥褻侵犯)之刑期併行,第6項罪名(勒索)之刑期其中6個月須在上述刑期後接續執行。
本案強調法院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剝削及心理恐嚇採取零容忍態度。即使被告具有低自尊或社交障礙等心理特徵,亦不能作為剝削未成年人的 excuse。法院在量刑時將「降低被害人尊嚴」的行為(如要求舔腳)視為嚴重加重因素。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