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K HO MAN DCCC850/2021

以裸照威脅性行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被告認罪後被判即時監禁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30/11/2022[2023] HKDC 1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UK HO 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歲時透過手機遊戲認識15歲的PW1,二人其後以WhatsApp聯絡及交往。被告先後要求PW1傳送胸部及生殖器官照片,其後以公開裸照相威脅,要求她到其住所、進行口交及其他性行為。被告亦曾脅迫PW1成為其性奴,並以刪除照片為條件勒索金錢及性行為。PW1最終向社工求助,被告其後被捕。被告承認兩項促致未滿16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刑事恐嚇、猥褻侵犯及勒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罪行及勒索罪應如何量刑,包括促致未滿16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的照片數量及程度、以裸照威脅取得性行為的嚴重性,以及以金錢和性行為作要求的勒索情節。辯方主張被告年輕、初犯、認罪及照片屬最低級別;控方則強調受害人年幼、威脅持續及行為具羞辱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件唯一適當的判刑選項是即時監禁;被告的低自尊、內向性格及缺乏異性交往技巧,不能成為剝削未成年人的藉口。法庭參考Man Kwong Choi所載兒童色情物品案件量刑指引,並依Wu Chi Yin認為促致製作較單純管有更嚴重。對猥褻侵犯,法庭考慮受害人年齡差距、威脅、性行為持續時間及再犯風險;對勒索則考慮要求金額、方式、持續時間、心理暴力及受害人所受影響。各罪經認罪扣減後,再依整體性原則訂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38A(1)(a)、第24(a)(ii)、第27及第122(1)條,以及《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3(1)、(3)條。Man Kwong Choi及Wu Chi Yin提供兒童色情物品相關量刑參考;Tsang Chiu Tak列出兒童性侵犯的加刑因素;Fong King Choi列出勒索金錢的嚴重性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六項控罪中認罪並被定罪。法庭判處:第一項監禁2個月20日、第三項4個月、第二項16個月、第四項24個月及第六項24個月;第一、二、三及四項互相同期,第六項與其餘刑期部分連續,總刑期為即時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促致未成年人製作色情物品即使照片屬最低級別,亦因促致行為本身而較單純管有嚴重。以公開裸照威脅取得性行為及金錢,可構成嚴重的心理暴力。年輕、初犯及認罪雖可減刑,但不足以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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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裸照威脅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以公開裸照相威脅並迫使15歲少女進行口交及其他性行為,屬高度嚴重的刑事恐嚇及性侵犯行為。本案相關控罪判刑後,總刑期為即時監禁三十個月。

Q.要求未滿16歲人士傳送色情照片會否判監?
A.

可以。法庭指出,促致未滿16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比單純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更嚴重。雖然本案照片屬第一級,兩項控罪仍分別判處監禁二個月二十日及四個月。

Q.初犯及認罪能否避免性罪行即時監禁?
A.

初犯、年輕及認罪可作減刑因素,但並非必然避免監禁。法庭認為被告長期及逐步升級地剝削年幼受害人,唯一適當選項是即時監禁,總刑期為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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