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重誼及另四人
本案合併處理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東一帶的社會事件,涉及五名被告及三項控罪。第一至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的非法集結罪;第十被告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警方在科學館廣場附近設置封鎖線,現場有大批人士穿黑衣、持傘、叫囂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其後拘捕多名人士,並從第十被告身上檢取膠索帶、萬用鉗、鐳射筆及多項防護裝備。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本案合併處理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東一帶的社會事件,涉及五名被告及三項控罪。第一至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的非法集結罪;第十被告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警方在科學館廣場附近設置封鎖線,現場有大批人士穿黑衣、持傘、叫囂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其後拘捕多名人士,並從第十被告身上檢取膠索帶、萬用鉗、鐳射筆及多項防護裝備。
本案合併處理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東一帶的社會事件,涉及五名被告及三項控罪。第一至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的非法集結罪;第十被告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警方在科學館廣場附近設置封鎖線,現場有大批人士穿黑衣、持傘、叫囂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其後拘捕多名人士,並從第十被告身上檢取膠索帶、萬用鉗、鐳射筆及多項防護裝備。
本案合併處理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東一帶的社會事件,涉及五名被告及三項控罪。第一至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的非法集結罪;第十被告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警方在科學館廣場附近設置封鎖線,現場有大批人士穿黑衣、持傘、叫囂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其後拘捕多名人士,並從第十被告身上檢取膠索帶、萬用鉗、鐳射筆及多項防護裝備。
本案合併處理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東一帶的社會事件,涉及五名被告及三項控罪。第一至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的非法集結罪;第十被告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警方在科學館廣場附近設置封鎖線,現場有大批人士穿黑衣、持傘、叫囂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其後拘捕多名人士,並從第十被告身上檢取膠索帶、萬用鉗、鐳射筆及多項防護裝備。
本案合併處理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東一帶的社會事件,涉及五名被告及三項控罪。第一至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的非法集結罪;第十被告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警方在科學館廣場附近設置封鎖線,現場有大批人士穿黑衣、持傘、叫囂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其後拘捕多名人士,並從第十被告身上檢取膠索帶、萬用鉗、鐳射筆及多項防護裝備。
八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riot),指其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夏慤道一帶,與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違反《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當日有大量示威者佔據道路、設置路障,並向政府總部方向投擲汽油彈及硬物,警方多次警告並施放水炮及催淚彈後進行驅散。八名被告人均在現場被捕,部分人作出實質暴力行為。D2、D4、D5、D6、D7及D8認罪,D1及D3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九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至長樂街一帶的彌敦道參與暴動,並分別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方依賴44名證人、現場及網上影片、閉路電視、截圖、承認事實及書面供詞,指示威者曾向警署投擲燃燒汽油彈並與警方對峙。各被告在警方驅散期間於附近被捕,身上或背囊內發現伸縮棍、鐵鎚、雷射筆、彈射器、護具及其他裝備。全部被告否認控罪。
九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至長樂街一帶的彌敦道參與暴動,並分別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方依賴44名證人、現場及網上影片、閉路電視、截圖、承認事實及書面供詞,指示威者曾向警署投擲燃燒汽油彈並與警方對峙。各被告在警方驅散期間於附近被捕,身上或背囊內發現伸縮棍、鐵鎚、雷射筆、彈射器、護具及其他裝備。全部被告否認控罪。
八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當日未經批准的遊行由銅鑼灣前往金鐘,示威者佔據夏慤道,投擲汽油彈及硬物,設置路障,並在警方警告及驅散行動後仍持續。八人均被當場拘捕。D2、D4、D5、D6、D7及D8認罪;D1及D3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2019年11月18日晚上,油麻地彌敦道、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一帶發生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物品,築起路障,並破壞或阻塞道路及港鐵站出入口。警方於約2326時展開圍捕,在封鎖範圍內拘捕213人,包括本案11名被告人。全部被告被控參與暴動;第八及第十六被告另被控管有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019年12月22日,中環愛丁堡廣場的和平集會演變成涉及數十人的暴動。人群包圍、辱罵及以物件攻擊警員。第一被告人陸家裕身處人群前排,目睹第三被告人蕭子峰踢向警員後,持續拉扯蕭子峰,阻撓警員制服他,協助其逃離現場。蕭子峰則在暴動期間從後踢向警員。兩人均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陸家裕承認協助罪犯罪,蕭子峰承認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2019年12月22日,中環愛丁堡廣場的和平集會演變成涉及數十人的暴動。人群包圍、辱罵及以物件攻擊警員。第一被告人陸家裕身處人群前排,目睹第三被告人蕭子峰踢向警員後,持續拉扯蕭子峰,阻撓警員制服他,協助其逃離現場。蕭子峰則在暴動期間從後踢向警員。兩人均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陸家裕承認協助罪犯罪,蕭子峰承認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