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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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KONG KIT YUE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森球
被告黃森球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9條予以懲處。被告在案件開審當天認罪並被定罪。案情顯示,被告以類似鑿的尖頭金屬物件襲擊受害人,導致受害人右腰窩擦傷。被告出生於1939年,案發時81歲,過往曾因在賭場以外地方賭博而有兩項前科。法院曾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但報告認為被告不適合接受社會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子健
HKSAR v. MAK HOI CHING also known as MAK CARMEN KA MAN and MAK KA MAN
HKSAR v. LEUNG WAI KIT JEFF
HKSAR v. HO LIK WUN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涉及於2019年8月29日串謀有意圖而導致Sham Tsz-kit嚴重傷害。案發前,D1跟蹤目標並以通訊工具報告其位置,D2則駕駛一輛失竊及使用假車牌的Toyota Mark X,接送兩名持棒球棍及牛肉刀的襲擊者。襲擊者在餐廳內襲擊,PW1受輕傷,PW2未受傷。D1案發時15歲10個月,另涉及無牌駕駛及駕駛未獲授權取用和無第三者保險的汽車;D2另承認後兩項相關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安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曉麟
被告人岑曉麟於2019年6月26日在灣仔警察總部一帶參與示威活動,與其他人士搬移鐵馬及雜物堵塞車閘,並協助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其後,警員張金福在軍器廠街附近被示威者追打,被告人承認曾向張金福揮出兩拳及踢一腳,但辯稱是為自衛、保護他人或防止罪案。被告另承認未按指定日期歸押。控方依賴閉路電視、網上片段、指紋及證人證供。法庭拒絕控方在審訊後期新增呈交大量通訊訊息,認為其偏見影響超過證據價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旭麟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旭麟及另一人
HKSAR v. CHEUNG WAI SHI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鈺儀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力桓
被告一何力桓與被告二羅建華及兩名不知名男子於2019年8月29日共同前往佐敦。何力桓跟蹤岑子杰,向羅建華報告其行蹤,並駕駛一輛已報失的白色豐田 Mark X,接載兩名持棒球棍及牛肉刀、戴上頭套的男子到維亞軒餐廳。兩人衝入餐廳,企圖襲擊岑子杰;岑的友人羅國偉阻止襲擊時被棒球棍擊中。何力桓其後接載兩名襲擊者離開,並在老虎坑停車場更換車牌。他承認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但否認串謀及駕駛未獲授權取用的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