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o Lik Wun DCCC880/2019

受僱駕車襲擊判刑多久?

其他 · D1 訓練中心;D2 監禁46個月
D1送訓練中心,D2判監4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Johnny Chan20/9/2020[2020] HKDC 8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 Lik Wun (D1) and Lo Kin Wa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Johnny Chan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涉及於2019年8月29日串謀有意圖而導致Sham Tsz-kit嚴重傷害。案發前,D1跟蹤目標並以通訊工具報告其位置,D2則駕駛一輛失竊及使用假車牌的Toyota Mark X,接送兩名持棒球棍及牛肉刀的襲擊者。襲擊者在餐廳內襲擊,PW1受輕傷,PW2未受傷。D1案發時15歲10個月,另涉及無牌駕駛及駕駛未獲授權取用和無第三者保險的汽車;D2另承認後兩項相關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有意圖導致身體嚴重傷害的刑罰,以及計劃程度、政治人物作為目標、招募未成年人的加重因素。D1主張其年齡及受D2影響應採取更重視更生的處理;D2則依賴認罪及聲稱自己只是受聘司機。控方主張罪行嚴重,須具阻嚇性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串謀經周密策劃,涉及跟蹤、武器、口罩、失竊車輛及接送安排;即使目標未受傷,罪行的潛在傷害及危險仍然極為嚴重。依據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受聘參與者對其所投身的罪行可承擔與主謀相同程度的責任。D2招募不足16歲的D1,並居於主導地位,故責任較重。D1雖不屬通常所稱的極端年輕,但其年齡、受年長者指示及傷害結果有限,足以採取更生方針;然而串謀罪嚴重,不宜判處勞教中心,改作訓練中心命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Yip Kim Wah [2019] 3 HKC 121,確認受聘執行者可承擔與主謀相同責任;並參考AG v Yau Wing Hong、AG v Li Chi-ho、HKSAR v Law Ka Kit、HKSAR v Tai Man Yu及HKSAR v Wong Tsz-hin,處理極端年輕、更生與暴力罪行的量刑。相關法例包括《侵害人身罪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內的串謀條文。

裁決與命令

D1就四項罪行被送入訓練中心,並被取消駕駛及申領駕駛執照資格18個月。D2就串謀罪判監46個月,兩項駕駛罪各判監6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46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18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政治人物為目標的有計劃暴力罪行會獲較高量刑起點;招募未成年人成為重要加重因素。對年輕犯人而言,更生因素可凌駕純粹懲罰,但罪行嚴重性仍可排除勞教中心而改用訓練中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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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協助他人持刀棍襲擊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有關串謀涉及跟蹤、武器、口罩及失竊車輛,罪行經周密策劃。D2雖及時認罪,仍因責任重大被判監46個月。

Q.未滿16歲參與暴力串謀可以不坐牢嗎?
A.

年齡及受年長者影響可支持更生處理,但罪行嚴重時仍可拒絕勞教中心。就本案而言,D1被送入訓練中心而非監禁。

Q.招募未成年人參與襲擊會否加重刑罰?
A.

法庭明確把招募未滿16歲的D1視為D2的重要加重因素,並認定D2責任遠高於D1,最終判處D2監禁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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