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游君裕
被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受僱於天一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天一購買一輛價值港幣555,000元的私家車後,將車輛、登記文件及車匙存放在展銷場。2022年5月,被告取走車輛及相關文件和車匙,並以港幣445,000元出售予另一汽車貿易公司。當時車輛牌照已屆滿,且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被告承認盜竊、駕駛未領牌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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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受僱於天一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天一購買一輛價值港幣555,000元的私家車後,將車輛、登記文件及車匙存放在展銷場。2022年5月,被告取走車輛及相關文件和車匙,並以港幣445,000元出售予另一汽車貿易公司。當時車輛牌照已屆滿,且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被告承認盜竊、駕駛未領牌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控罪。
兩名被告 Gurung Sanjan(第4被告)及 Abella Mark Jordan Gaspar(第5被告)承認一項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0(1)及(2)條的搶劫罪。2020年3月3日,五名戴口罩及帽子的人乘坐一輛被盜並更換車牌的車輛,到達元朗一間珠寶金店。他們攜帶刀、鐵鎚及斧頭,打破展示櫃,掠去七枚金戒指及71條手鏈,實際損失價值605,091元。兩名被告均有輕微及不相關的案底,並在首次機會認罪。
被告Ghale Raj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0(1)及(2)條的搶劫罪,案件由裁判法院移交高等法院判刑。他是共同案件中的第三被告,案發時19歲。2020年3月3日,五名蒙面男子駕駛一輛偷來並更換車牌的車輛,持刀、斧頭及鐵鎚進入元朗一間珠寶店,打破展示櫃並掠走七枚金戒指及七十一條手鏈,財物價值605,091港元。被告指紋在車內門上尋獲,其後承認參與及打破展示櫃。案發後他被還押27個月,並有精神及身體傷患。
兩名被告均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0(1)及(2)條。2020年3月3日,五名蒙面男子持刀、錘及斧闖入元朗泰普信珠寶金行,掠走七枚金戒指及71條手鏈,總值605,091元。兩名被告當時均為16歲,受邀擔任外圍監視者。A1僅知悉將會搶劫,不認識其他參與者,也不知道會使用武器;A2則負責以專用電話通知同黨現場情況,並在看見斧頭後仍繼續協助。A1於2021年4月7日被捕並一直還押,其後較早表示認罪;A2延至2022年6月20日才確認認罪。
被告被控六項罪行,包括兩項盜竊、偽造文件、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案情涉及一輛登記號碼為 WH6053 的失竊電單車;被告於2021年9月4日駕駛該車時被警方截停,車上展示未有登記的 WK1162 車牌,並在車頭環保袋內發現多種工具。被告否認第一至三及第六項控罪,聲稱朋友黃偉文托付電單車供其看管,工具則屬其父親所有;他承認第四及第五項控罪。
被告FENG SHANGLIN承認兩項罪名: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以及根據《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第38(1)(b)條,在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港。2021年4月27日,被告與一名不知名男子闖入荃灣一個住宅單位,掠去現金、利是封、銀行存摺、手錶及金飾,總值包括約71,000港元等物品。警方其後在旺角一處單位發現被告的個人物品及部分贓物,並取得與被告吻合的DNA。被告亦承認經沙頭角非法入境,來港目的包括犯案。
被告在兩宗案件中承認罪行。DCCC 328/2022涉及七項盜竊、四項偽造文件、三項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及三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1年10月,他偷取四部電單車,拆卸零件出售,並使用失竊或偽造的車牌及車輛牌照以逃避偵查。DCCC 617/2022涉及一項企圖盜竊;被告以鑰匙開啟另一部電單車的座位儲物箱,意圖偷取該車,後被警員發現。
被告在兩宗案件中承認罪行。DCCC 328/2022涉及七項盜竊、四項偽造文件、三項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及三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1年10月,他偷取四部電單車,拆卸零件出售,並使用失竊或偽造的車牌及車輛牌照以逃避偵查。DCCC 617/2022涉及一項企圖盜竊;被告以鑰匙開啟另一部電單車的座位儲物箱,意圖偷取該車,後被警員發現。
第一及第二被告共同承認企圖欺詐罪。第一被告另承認管有虛假文書罪,第二被告另承認處理贓物罪。案情涉及以偽造恒生銀行本票購買勞力士手錶:第一被告接收及轉交面值港幣600,000元的本票,安排第二被告到名錶店取錶;第二被告早前亦以港幣334,000元出售兩枚被盜手錶,並收取報酬。兩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參與,案件於案發四年後才首次提堂,期間有超過兩年的調查及尋求法律意見時間。
被告人黃莎莎原為事主X所經營店舖的店務員,二人其後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疏遠後,被告人透過WhatsApp及電話要求金錢,並威脅如X不支付由15萬元增加至50萬元的款項,便公開二人的關係、照片及可能涉及親密行為的影像,甚至向公司及傳媒披露。威脅持續近一個月,X於2021年10月報警,被告人其後被捕。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勒索罪罪成。
黎金雷策劃利用虛構貿易公司華麗國際有限公司向銀行騙取貸款。第一被告人陳永福掛名為公司董事,明知公司沒有實際業務,仍簽署貸款申請及虛假文件;第二被告人黃梓華任會計文員,按指示處理申請、支票及銀行事務。多間銀行因虛假核數報告、銀行結單及貿易文件而批出信貸及貿易融資,總額約1億零200萬元。兩名被告均涉及串謀詐騙;第一被告承認20項控罪,第二被告經審訊後在兩項控罪的部分交易中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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