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FENG SHANGLIN DCCC93/2022
來港入屋盜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ENG SHANGL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FENG SHANGLIN承認兩項罪名: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以及根據《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第38(1)(b)條,在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港。2021年4月27日,被告與一名不知名男子闖入荃灣一個住宅單位,掠去現金、利是封、銀行存摺、手錶及金飾,總值包括約71,000港元等物品。警方其後在旺角一處單位發現被告的個人物品及部分贓物,並取得與被告吻合的DNA。被告亦承認經沙頭角非法入境,來港目的包括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與他人合力犯案及專程來港犯案所造成的加刑幅度、認罪折扣,以及非法逗留罪的刑期應否與入屋犯法罪分期執行。辯方請求採用三年起點、給予完整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及寬刑;控方則依賴案情及罪行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本地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慣例,以成年初犯三年監禁作為起點。被告與他人合力犯案,以及特意由內地來港犯案,均屬獨立加重因素,因此加刑六個月;其後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第一項罪名刑期為兩年四個月。非法逗留罪在認罪後通常判處十五個月。法庭應用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只令其中十一個月與第一項刑期連續執行,以免總刑期失衡。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 Wai Hung [2003] 2 HKLRD 338, 342E確立成年初犯家庭入屋犯法罪三年起點;R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支持非法逗留罪在認罪後判處十五個月。法庭並依循非法逗留罪通常與實質罪行刑期連續執行、但受整體性原則約束的做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兩項控罪均被判刑。入屋犯法罪監禁兩年四個月;非法逗留罪監禁十五個月,其中十一個月與第一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三年三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專程來港犯案及與他人合力犯案可在入屋犯法罪的三年起點上加刑。即使兩項罪名分別判刑,法庭仍須透過整體性原則調整連續執行部分,以確保總刑期相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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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成年初犯入屋犯法通常判刑多久?
判刑起點通常為三年監禁,但會視乎加重及減刑因素調整。本案被告與他人合力並專程來港犯案,起點加六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入屋犯法罪判監禁兩年四個月。
Q.非法入境後留港會判刑多久?
非法逗留罪在認罪後的通常刑期為十五個月監禁。本案法庭就該罪判處十五個月,但為符合整體性原則,只將其中十一個月與入屋犯法罪刑期連續執行。
Q.兩項罪名的監禁刑期會否全部相加?
法庭可命令刑期連續或同期執行,並須考慮整體性原則,避免總刑期失衡。本案兩罪分別判刑後,僅非法逗留罪的十一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三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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