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rung Ashish & Ors HCCC215/2021

擔任搶劫監視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2個月並即時釋放;D2 監禁三年九個月
兩名被告認罪,分別判已服刑期及監禁三年九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Campbell-Moffat J2/11/2022[2022] HKCFI 35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Gurung Ashish (A1) 及 Ale Magar Krishpoo (A2)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Campbell-Moffat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均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0(1)及(2)條。2020年3月3日,五名蒙面男子持刀、錘及斧闖入元朗泰普信珠寶金行,掠走七枚金戒指及71條手鏈,總值605,091元。兩名被告當時均為16歲,受邀擔任外圍監視者。A1僅知悉將會搶劫,不認識其他參與者,也不知道會使用武器;A2則負責以專用電話通知同黨現場情況,並在看見斧頭後仍繼續協助。A1於2021年4月7日被捕並一直還押,其後較早表示認罪;A2延至2022年6月20日才確認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有計劃、多人持械、鉅額損失等因素是否應提高刑罰;兩名年輕監視者是否應承擔其他劫匪使用武器的加重責任;兩人的角色、年齡、前科、認罪時間及還押期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以普通持械搶劫的量刑起點五年監禁為基礎,並依據個別被告的角色、年齡、背景及可歸責程度作調整。雖然整宗案件涉及預先偷車、改車牌、準備工具及珠寶店損失,但A1不知悉武器、未參與策劃,不能將相關加重因素歸責於他;A2則在看見斧頭後仍協助完成行動,角色較重。法庭參考早年案例指出,參與者若不知道並無法預見會使用武器,刑罰可顯著低於實際使用或明知武器者。A1因較早認罪獲三分一減刑,A2因較遲認罪獲百分之二十五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引用HKSAR v Mo Kwong Sang [1981] HKLR 610,確立普通持刀或持危險武器搶劫的五年量刑起點,以及按年齡、紀錄及個人情況調整的原則。Attorney General v Man Yui To及HKSAR v Pau Lai Sing涉及槍械搶劫的12至15年刑罰,但因本案沒有使用槍械,故只作區分。HKSAR v Chan Wan Cheung則支持對不知悉槍械使用的參與者大幅減刑。

裁決與命令

A1以四年為其角色的適當刑期,因較早認罪減至32個月;考慮長期還押及疫情延誤,判處已服刑期並即時釋放。A2以五年為起點,因認罪較遲減百分之二十五,判處監禁三年九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共同犯罪中的武器責任須按個別被告實際知情及可預見程度判斷,而非自動歸責。年齡、角色及認罪時機均會影響刑期;長期還押及司法延誤亦可影響最終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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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是在搶劫案中擔任監視者也會判監嗎?
A.

可以。法庭會考慮其知情程度、實際角色及是否可預見武器使用。本案A1不知有武器且角色有限,判已服刑期並即時釋放;A2則因繼續協助而判監禁三年九個月。

Q.搶劫案中不知道同黨會用武器,刑期會否較短?
A.

法庭認為,若參與者不知道且無法預見會使用武器,便有理由獲較使用或明知武器者為低的刑罰。本案A1因此沒有承擔整宗案件的加重因素。

Q.認罪時間會如何影響搶劫罪刑期?
A.

及早認罪通常可獲較大減刑。本案A1獲三分一折扣,A2因至2022年6月才確認認罪,只獲百分之二十五折扣,最終判監禁三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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