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Gurung Sanjan HCCC216/2021

持械搶劫珠寶店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4 監禁四年八個月;D5 監禁四年八個月
兩名被告各被判監禁四年八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Campbell-Moffat J3/11/2022[2022] HKCFI 35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Gurung Sanjan、Abella Mark Jordan Gaspar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Campbell-Moffat J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 Gurung Sanjan(第4被告)及 Abella Mark Jordan Gaspar(第5被告)承認一項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0(1)及(2)條的搶劫罪。2020年3月3日,五名戴口罩及帽子的人乘坐一輛被盜並更換車牌的車輛,到達元朗一間珠寶金店。他們攜帶刀、鐵鎚及斧頭,打破展示櫃,掠去七枚金戒指及71條手鏈,實際損失價值605,091元。兩名被告均有輕微及不相關的案底,並在首次機會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就涉及刀具、斧頭、鐵鎚、多人策劃及重大財物損失的珠寶店搶劫量刑。控方強調有計劃性、武器、多人參與及不可追回的損失;辯方則指出案件在日間發生、無人受傷、未有直接以武器威脅員工、案發短暫,並請求考慮認罪及個人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涉及展示刀具之普通搶劫的五年監禁起點,並參考 Mo Kwong Sang 所確立的量刑指引。案件的精心策劃、預先偷車及更換車牌、招募多人、珠寶店位置、刀斧造成的恐懼,以及猛烈破壞展示櫃,均屬加刑因素,合共增加兩年,形成七年起點。雖然案件在日間發生、無人受傷且歷時僅一至兩分鐘,但這些因素不足以抵銷加刑情節。兩名被告角色相近,並在首次機會認罪,故各獲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判處四年八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Mo Kwong Sang([1981] HKLR 610),確立持刀普通搶劫五年起點,並指出涉及住宅夜間闖入及威脅受害人的案件可達七至八年。Attorney General v Man Yui To(CAAR 6/1984)及 HKSAR v Pau Lai Sing(CACC 282/2009)涉及槍械,十二至十五年刑期不能直接套用於本案。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判監禁四年八個月。法庭認為兩人的角色相近,採用相同刑期;刑期由七年起點扣除三分之一的首次認罪折扣後得出。

判決啟示

珠寶店搶劫的刑期須按具體情節而定;即使沒有傷人或直接以武器施襲,預謀、多人持械、恐嚇效果及重大損失仍可顯著加刑。涉及槍械的較重判例只可作有限比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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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持刀搶劫珠寶店通常會判囚多久?
A.

刑期取決於策劃程度、武器、參與人數、損失及認罪時間。本案以七年為量刑起點,兩名被告因首次認罪各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各被判監禁四年八個月。

Q.沒有傷人,持刀搶劫仍會重判嗎?
A.

可以。即使無人受傷,法庭仍可考慮武器造成的恐懼、多人戴口罩持械、預先偷車及破壞展示櫃等加刑因素。本案法庭因此把五年起點提高至七年。

Q.首次認罪可為搶劫刑期扣減多少?
A.

本案兩名被告在首次機會認罪,法庭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七年起點扣減後為四年八個月,兩人均被判處該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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