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君裕案 DCCC879/2022

偷車出售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8個月及兩星期並罰款港幣1,000元
三項控罪判監及罰款,總刑期18個月兩星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4/11/2022[2022] HKDC 128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游君裕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受僱於天一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天一購買一輛價值港幣555,000元的私家車後,將車輛、登記文件及車匙存放在展銷場。2022年5月,被告取走車輛及相關文件和車匙,並以港幣445,000元出售予另一汽車貿易公司。當時車輛牌照已屆滿,且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被告承認盜竊、駕駛未領牌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控罪的適當刑罰:違反僱主信任而盜竊高價私家車應以何刑期作量刑起點;駕駛未領牌車輛是否可單以罰款處理;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的即時監禁刑期,以及各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亦提出認罪、賠償、僱主原諒及重新聘用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就盜竊罪,法庭依循上訴庭對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所提供的量刑指引,以30個月監禁為起點。雖然被告有十項不誠實罪行定罪紀錄,僱主已原諒被告並願意重新聘用,故不加重起點;認罪減刑至20個月,再因已賠償港幣41萬元及安排分期支付餘款而再減兩個月。就未領牌車輛罪,罰款港幣1,000元足以反映罪責。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會使意外受害人可能無法獲賠,通常須即時監禁;認罪後判六星期。因盜竊與保險罪的犯案日期、情節及性質不同,兩星期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多宗上訴庭及區域法院案件作量刑參考,包括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HKSAR v Cheung Mee Kiu、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榮傑及另二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正柱、HKSAR v Cheng Chun Mi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金嘉俊及 HKSAR v Wu Kam Pui。相關判例支持違反誠信盜竊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刑。盜竊罪判監禁18個月;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判監禁6星期,其中2星期與盜竊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及2星期;駕駛未領牌車輛罪罰款港幣1,000元,並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

判決啟示

賠償及僱主原諒可構成重要酌情減刑因素,但不會消除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責。即使沒有同類前科,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仍通常涉及即時監禁;不同罪行的刑期可為反映整體責任而部分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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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取僱主汽車再出售會判刑多久?
A.

涉及違反僱主信任的高價汽車盜竊,法庭以30個月為起點,考慮認罪及賠償後判處18個月監禁。

Q.沒有第三者保險駕車是否一定會監禁?
A.

法庭指出此罪通常判即時監禁,因意外受害人可能無法獲賠;本案因認罪,判處六星期監禁,其中兩星期分期執行。

Q.駕駛未領牌車輛可以只罰款嗎?
A.

本案被告沒有同類前科,法庭認為控罪二以港幣1,000元罰款處理即可,並須於判刑當日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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