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莎莎
被告人原為事主 X(一名公司創辦人)的店務員,兩人隨後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並有多次性行為。被告人開始頻繁要求金錢,在 X 疏遠後,被告人透過 WhatsApp 威脅 X,要求支付 50 萬港元,否則將公開兩人的關係及流出照片至其公司及傳媒。X 最終報警,被告人於 2021 年 10 月被捕。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勒索罪 (Blackmail) 定量刑。控方主張利用性關係及私密照片作為要脅屬於嚴重罪行,應採取嚴厲刑罰以達阻嚇效果。辯方則認為本案案情較輕,因被告人未實際收取金錢、未恐嚇第三方且未持有明確的性交錄影,請求參考較輕的判例。
法官認為勒索是嚴重罪行,而利用不當性關係作為勒索題材則「罪加一等」,對受害人的心理健康有極大負面影響。法官分析雖被告人未持有明確錄影,但其發送酒店入住照片令 X 恐懼私密照片外流,且 X 具有知名身份,被告人利用此弱點進行恫嚇。法官拒絕參考未經上訴肯定的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認為其不具 binding effect 或參考價值。
引用 Cheung Ka Wo (CAAR 12/2010) 及 Li Dora Kay (CAAR 9/2011) 確立利用性錄影勒索的量刑基準不應低於 5 年;引用 R v Gary Michael Davies 強調勒索之嚴重性及指控具真確性會增加受害人壓力;引用 HKSAR v Wan Tat Yeung [2022] HKCA 1328 指出未經上訴肯定的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不具指導作用。
被告人勒索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兩年六個月,即時執行。
本案再次強調了下級法院在量刑時不應將未經上訴法院肯定之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視為 precedent。此外,法院明確將「利用性關係/私密照片勒索」視為加重刑責的因素,即使未實際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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