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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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穎思及另四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穎思及另四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志堅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忠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頴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威豪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的判刑。第二被告人(D2)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他於2021年12月1日缺席審訊,至2022年1月27日被捕,案發時17歲,並已還押接近五個月。第八被告人(D8)原被控搶劫,但經審訊後獲判搶劫罪不成立,法院根據《盜竊罪條例》第32條改裁她處理贓物罪。案情指六人襲擊PW1並搶去財物,D8目擊事件後收受其中2,300元;她案發時12歲,後透過母親把款項交還警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兆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晉瑋及另一人
2024年10月,投訴人PW1欲購買價值港幣200萬元的泰達幣,經他人介紹後到尖沙咀一間加密貨幣找換店交易。2024年11月8日,PW1依指示將200萬元交給兩名被告,兩人把款項放入保險櫃,但加密貨幣一直沒有交付。其後保險櫃內現金失蹤,第二被告經隔壁店舖逃走,第一被告亦企圖離開,兩人其後被捕。兩名被告承認共同欺詐罪,並同意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庭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利冠鳳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達歡
被告伍達歡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項罪行於2021年3月發生,被告攀爬大廈外牆棚架、損壞窗花後進入住宅,偷取外幣,損失約一萬港元。第二項罪行於2021年12月發生,被告攜帶螺絲批及手套,循棚架進入住宅,撬開抽屜並偷取現金及首飾。被告現年60歲,過往有14項刑事紀錄,其中5次涉及入屋犯法,最近兩次均判監26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樹基及另二人
HKSAR v. CHOI YAT W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成偉強
被告成偉強面對盜竊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欺詐罪三項控罪。控方指被告參與以財務中介公司名義進行的貸款騙局,向PW1收取港幣520,000元空白支票並兌現,再向PW6收取港幣72,600元貸款服務費。被告承認兌現支票,但聲稱只是新入職的辦公室助理,依上司指示行事,不知道款項涉及犯罪。他亦質疑認人行列的公平性及證據呈堂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達明
被告人在約一星期內先後進入三個按摩工作者居住或工作的房間。於房間1,他以按摩為由進入後偷取現金港幣57,000元及信用卡;於房間2,他冒充警察搜查房間,取去港幣42,000元;於房間3,他再次自稱警察,意圖進一步犯案但未能得逞。警方其後在他身上搜出印有他人資料的偽造警察委任證。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兩項假冒公職人員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樑
被告鄭偉樑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2022年5月12日,他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石硤尾街交界附近,從高凱敏身上偷取一部價值7,000港元的 iPhone 11 及電話套。事主即時取回物品並追截,被告其後被警員截停及制服。被告在警誡下稱因沒有金錢而偷取電話。他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23項涉及企圖盜竊或盜竊,最近一次扒竊定罪於2018年被判監13個月。
HKSAR v. PANG CHI FUNG
被告 Pang Chi Fung 曾任 PP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及其內地附屬公司的高級會計人員,負責審閱會計事項及編製帳目,並獲授權使用銀行交易裝置。2018年至2021年間,他挪用深圳附屬公司合共人民幣5,331,200元,並透過附屬公司之間的未經授權轉賬及篡改或遺漏資產負債表資料掩飾挪用行為。20項虛假帳目罪涉及三間附屬公司;被告被捕後承認罪行,並承認款項用於足球博彩,只能償還港幣150,000元。
HKSAR v. KWOK NGAI MAN, EDMUN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威豪及另三人
本案審訊涉及四名被告人D2、D4、D8及D9,控罪均為搶劫罪,起於2019年9月23日至26日大角咀三宗事件。三名市民證人分別遭多人襲擊及掠去財物,案件有閉路電視片段支持。D4及D8涉及第一宗,D2涉及第二及第三宗,D9涉及第三宗。D4及D8於案發時為未成年人,D8當時12歲。控方主要依賴閉路電視、警員證供及被告人會面紀錄、招認和搜獲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