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偉樑案 DCCC614/2022

偷取流動電話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盜竊罪判監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8/12/2022[2022] HKDC 14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鄭偉樑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2022年5月12日,他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石硤尾街交界附近,從高凱敏身上偷取一部價值7,000港元的 iPhone 11 及電話套。事主即時取回物品並追截,被告其後被警員截停及制服。被告在警誡下稱因沒有金錢而偷取電話。他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23項涉及企圖盜竊或盜竊,最近一次扒竊定罪於2018年被判監13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theft)的量刑起點、涉案電話價值及個人資料風險是否構成量刑考慮因素,以及被告大量同類案底應否加刑。辯方依據被告認罪、年長、健康欠佳及悔意求情,並援引相關扒竊案例;控方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判刑事宜。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建基於扒竊一般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法庭認為現代流動電話價值不菲,並儲存重要私人資料,失竊會造成金錢損失、資料外洩風險及不便,故採用15個月為起點。案件並非發生在鬧市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沒有因此加刑。被告有23項同類盜竊定罪,屬慣犯,過往刑罰未能阻嚇再犯,故加刑9個月至24個月。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監1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o Van Huy 確立扒竊罪一般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並確認同類案底可作加刑因素。HKSAR v Au Kin Wah 說明偷竊電話及在鬧市犯案的量刑處理。HKSAR v Liu Lin-Fung 及 HKSAR v Chiu Suet-Yee 支持考慮電話內個人資料及失竊造成的不便。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沛枝及 HKSAR v Wong Kang Sun 說明同類累犯應受較長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認罪被判一項盜竊罪成立,判處監禁16個月。量刑起點為24個月,包括電話因素的15個月起點及同類案底加刑9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流動電話即使未在鬧市被偷,其價值、所載私人資料及對受害人的不便,仍可支持較高量刑起點。大量同類案底可顯著加刑;年齡及健康問題在本案未構成認罪以外的有效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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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取一部流動電話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指出,扒竊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12至15個月;本案因電話價值及資料風險採15個月起點,並因累犯加刑,認罪後判監16個月。

Q.有多次盜竊案底會否令刑期增加?
A.

會。相同或類似罪行的累犯紀錄可構成加刑因素。本案被告有23項盜竊相關定罪,法庭在量刑起點上加刑9個月。

Q.認罪會否大幅減少盜竊刑期?
A.

本案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法庭先將量刑起點調高至24個月,再扣減三分之一,故最終判處監禁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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