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Pang Chi Fung DCCC78/2022
挪用僱主資金及虛假帳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Pang Chi F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Pang Chi Fung 曾任 PP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及其內地附屬公司的高級會計人員,負責審閱會計事項及編製帳目,並獲授權使用銀行交易裝置。2018年至2021年間,他挪用深圳附屬公司合共人民幣5,331,200元,並透過附屬公司之間的未經授權轉賬及篡改或遺漏資產負債表資料掩飾挪用行為。20項虛假帳目罪涉及三間附屬公司;被告被捕後承認罪行,並承認款項用於足球博彩,只能償還港幣150,0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被告就20項虛假帳目罪應如何判刑,包括涉案金額、僱主信託款項被挪用、持續及掩飾行為、認罪折扣、部分賠償及整體性原則的權重。辯方主張適用較低量刑起點及酌情寬減;控方則依罪行性質及損失金額要求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虛假帳目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而本案實質涉及僱員挪用僱主資金,故可參考違反信託盜竊的量刑幅度。依據涉案淨損失約港幣593萬元、罪行持續兩年、20項罪名及掩飾行為,法庭在考慮少量賠償後,採用整體性原則,訂定整體量刑起點為72個月;每項罪名起點為24個月。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沒有其他足以支持額外扣減的重大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 所載量刑指引,涉及港幣300萬元至1,500萬元的損失通常屬5至10年量刑幅度;並注意 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 對前案指引的修訂。法庭亦以違反信託盜竊的量刑原則作類比。
裁決與命令
被告20項罪名均判監禁16個月。第2至19項部分刑期互相及與第20項指定部分連續執行,合計32個月,再與第1項16個月連續執行。最終總刑期為監禁4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僱主資金的持續挪用及以虛假帳目掩飾,即使被告認罪及有少量賠償,仍可能受到實質長期監禁。法庭同時以整體性原則避免逐項刑期造成不相稱結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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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挪用僱主資金後篡改帳目會判刑多久?
本案被告挪用附屬公司人民幣5,331,200元,並以虛假帳目掩飾,承認20項罪名後,每項判監禁16個月,總刑期為48個月。
Q.及早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法庭確認被告及早認罪,因此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但因罪行持續、涉及多項指控及大量損失,沒有再作重大減刑。
Q.少量賠償會否避免挪用罪監禁?
被告只償還港幣150,000元。法庭將此列入考慮,但認為相對於約港幣593萬元損失仍屬有限,最終仍判處合共監禁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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