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PANG CHI FUNG
被告 Pang Chi Fung 曾任 PP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及其三間內地子公司(SC1, SC2, SC3)的高級會計主任。被告利用獲授權的 U-key 權限,在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2 月期間,從 SC3 的內地銀行帳戶盜用總額約 RMB 5,331,200 的資金用於足球博彩。為掩蓋其 embezzlement 行為,被告在三間子公司的帳目之間進行未經授權的轉帳,並偽造 20 份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s),透過虛構分錄或省略重要資料來掩飾虧空。
本案涉及 20 項違反《盜竊條例》第 210 章第 19(1)(a) 條的偽造帳目(False accounting)罪行。核心法律問題在於如何根據涉案金額及被告的職位(breach of trust)決定適當的刑期。辯方主張被告因賭博成癮及家庭壓力而犯罪,且在被發現後嘗試自首並償還部分款項,請求法官考慮 totality principle 以減輕刑罰。
法官認為偽造帳目的最高刑期與盜竊罪相同(10年),因此在涉及僱主資金之 embezzlement 案件中,參考 breach of trust theft 的量刑指引(sentencing tariff)是適當的。法官根據涉案淨損失(約 HK$5.93M)將其歸類為第二級(second band),並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少量賠償,設定了 global starting point。最終應用 totality principle 確保總刑期與整體犯罪嚴重程度相稱。
引用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經 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 修訂)之量刑指引,將涉案金額 HK$3M 至 HK$15M 定為第二級(建議刑期 5 至 10 年)。
被告就 20 項偽造帳目罪行均被判處 16 個月監禁。法官命令部分刑期連續執行(consecutively),最終總刑期為 48 個月監禁。
本案體現了法院在處理多項相同性質罪行時,如何將特定罪行的量刑指引與 totality principle 結合,以避免總刑期過高或過低,且強調了 breach of trust 在財務犯罪量刑中的加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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