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達歡案 DCCC531/2022

住宅爆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兩項入屋犯法罪總刑期為監禁3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13/12/2022[2022] HKDC 15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達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伍達歡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項罪行於2021年3月發生,被告攀爬大廈外牆棚架、損壞窗花後進入住宅,偷取外幣,損失約一萬港元。第二項罪行於2021年12月發生,被告攜帶螺絲批及手套,循棚架進入住宅,撬開抽屜並偷取現金及首飾。被告現年60歲,過往有14項刑事紀錄,其中5次涉及入屋犯法,最近兩次均判監26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多次同類犯罪及涉及兩項控罪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認罪、合作、日間犯案、損失程度及悔意應獲多少減刑。控方主張須反映重犯及阻嚇需要;辯方則請求考慮認罪、合作及個人困境而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住宅入屋犯法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通常量刑起點為3年。若有審慎計劃、使用技巧或工具、多次犯罪、同類刑事紀錄及涉及多項控罪等加重因素,起點可予上調。被告以相同方法攀爬棚架犯案,且有5次同類紀錄,過往刑罰未有阻嚇作用,故第二項控罪起點上調至3年6個月。兩項控罪均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第一項判24個月,第二項判28個月,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刑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認不同處所及受害人的入屋犯法罪刑罰通常須分期執行。鄭偉佳案(CACC 338 及 339/2007)列出計劃性、同類紀錄及多項控罪等加重因素。判詞亦提及黃智航案作量刑比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入屋犯法罪均判監。第一項判監24個月;第二項判監28個月,其中10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

判決啟示

重犯者即使認罪及合作,若過往同類刑罰未具阻嚇作用,法庭仍可上調量刑起點。涉及不同住宅及受害人的罪行,須考慮分期執行,但亦會按整體刑責作適度調整。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多次住宅爆竊通常會判多久?
A.

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重犯及多項控罪可加重。本案因被告有五次同類紀錄,兩罪總刑期為監禁34個月。

Q.認罪後入屋犯法可獲多少減刑?
A.

本案兩項控罪均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被告的重犯紀錄令第二項罪的量刑起點上調至三年六個月,最後總刑期為34個月。

Q.不同住宅的爆竊罪刑期會否分期執行?
A.

涉及不同處所及受害人的入屋犯法罪通常須考慮分期執行。本案第二項刑期中的10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