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EUNG LING CHU SALLY AND ANOTHER
DCCC920/2019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esar Lo10/2/2021[2021] HKDC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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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黃竣彥是諾華藥廠營業員,負責向醫生及醫療機構銷售處方藥物;第二被告黃松森經營鎧浚藥房。控方指第一被告從諾華的醫生客戶取得 Diovan、Co-Diovan 及 Exforge,再以低價出售給第二被告,並收取超過九十四萬港元。控方另指第一被告與護士吳麗心串謀,瞞著醫生,以診所名義訂購藥物,再轉售給第二被告。兩名被告均否認有關款項是賄賂,主張只是正常買賣貨款。
D1為警司,負責處理警方情報、臥底行動資金及特別服務預墊備用金。本案涉及灣仔兩間私人會所MBC及Golden。D2為Golden的董事及銀行戶口簽署人,D3則為MBC持有人公司的唯一董事。警方調查會所涉嫌色情活動、違反逗留條件及無牌售酒期間,D1向D2及D3披露匿名投訴、警方巡查及調查資料,並協助減輕執法。案情顯示D1先後五次收取每次114,000港元,共570,000港元。D1及D2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D3承認協助及教唆他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三名被告被控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涉案背景是荔枝山村丁屋申請。第一被告何年宋作為中間人,接觸荔枝山村居民代表李桂強,提出以金錢換取撤回或不提出反對;第二被告陳金標則涉及有關土地發展及申請安排。廉政公署監視會面期間,第三被告林奕靈把六萬元現金交給第一被告,再由第一被告交給李桂強。辯方質疑李桂強是否以居民代表身分行事、村民是否構成主事人,以及共同串謀者規則能否將第一被告的言行用於指證其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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