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偉漢等案 DCCC1046/2017

警員收賄泄密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28個月;D2監禁20個月;D3監禁12個月
三名被告分別判囚28、20及1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18/10/2018[2018] HKDC 127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漢(D1)、欒其祥(D2)、謝凱健(D3)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D1為警司,負責處理警方情報、臥底行動資金及特別服務預墊備用金。本案涉及灣仔兩間私人會所MBC及Golden。D2為Golden的董事及銀行戶口簽署人,D3則為MBC持有人公司的唯一董事。警方調查會所涉嫌色情活動、違反逗留條件及無牌售酒期間,D1向D2及D3披露匿名投訴、警方巡查及調查資料,並協助減輕執法。案情顯示D1先後五次收取每次114,000港元,共570,000港元。D1及D2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D3承認協助及教唆他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判刑問題:高級警務人員收受利益並披露警方機密資料,涉及金額、持續時間及背後違法活動應如何評估;D2非警務人員但積極居中協調,其罪責是否接近D1;D3參與程度較低及承認交替控罪,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着重維持公職廉潔、保障有效執法及罪責比例。法庭認為D1利用高級警務職位披露臥底、查牌及調查資料,並收取共570,000港元,罪責最重;D2雖非警員,卻是連繫D1與會所的主要橋樑,參與頻繁,罪責與D1相去不遠;D3知悉整體安排並從資料中獲益,但角色較輕。法庭比較多宗涉及警員賄賂及泄露警方資料的案例,並衡量本案所涉違法活動相對較輕、金額較高及歷時逾一年等因素,訂定量刑起點後,因認罪或合作給予三分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Lau Kwok、HKSAR v Lau Wing Kun、R v Lai Kin Keung、AG v Law Shek Man、R v Leung Kin Chak、香港特別行政區 v 歐培蘭、AG v Yip Hoi Fai及HKSAR v Sin Kam Wah等案例,作為涉及警員賄賂、泄露警方資料、角色差異及認罪扣減的量刑比較基準。

裁決與命令

D1判處監禁28個月;D2判處監禁20個月;D3判處監禁12個月。三名被告均須接受即時監禁,判刑反映各自角色及認罪、合作因素。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高級警務人員利用職權收受利益及披露執法資料,即使相關非法活動本身較輕,仍會受到嚴厲監禁刑罰。非公職人員若擔任關鍵中介並積極促成交易,亦可能承擔接近公職人員的罪責;較輕角色及承認交替控罪則可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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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司收受利益並泄露警方資料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D1濫用高級警務職位、收取共57萬元並多次披露警方資料,罪責最重,扣減認罪因素後判處即時監禁28個月。

Q.非警員替會所居中安排賄賂會否重判?
A.

D2雖非警員,但頻繁聯絡D1並充當警方與會所之間的重要橋樑。法庭認為其罪責很高,判處即時監禁20個月。

Q.參與較少並承認交替控罪可減刑多少?
A.

D3參與程度低於D1及D2,並承認協助及教唆提供利益罪,法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一後判囚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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