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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WONG CHUN YIN AND ANOTHER
Mr Ho於2020年4月20日外出工作期間,其深水埗住所遭爆竊,約值18,310港元的財物被盜,包括五張信用卡、旅行證件、電子產品及其他物品。當日下午,Wong Chun Yin(D1)與 Muhammad Shehbaz(D2)先後在尖沙咀被警方截查。D1以兩張贓卡在 Apple Store 購買兩部 iPhone,並以另一張贓卡嘗試購買 iPad 等物品但交易失敗;警方在其手袋中搜出贓卡及已購物品。D2則攜有爆竊所得的背包及多件贓物。兩人均承認處理贓物罪,D1另承認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靈音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兆衡及另三人
HKSAR v. HAI CHUNG PO (ALSO KNOWN AS HAT CHUNG PO)
被告於2019年3月22日至24日間,在十間店舖十二次使用一張失竊信用卡購物,其中十一宗交易成功,取得合共價值320,058港元的貨品,包括二十九部 iPhone;另一次企圖購買價值9,499港元的 iPhone 時,因店員發現簽名不符而未能得手。持卡人其後發現信用卡失蹤並報警。被告承認十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企圖罪。他有三十三項定罪紀錄,主要涉及不誠實罪行。被告另已就其後犯下的信用卡詐騙及爆竊罪服刑兩年九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子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龍
被告是一名的士司機,於2019年10月20日在香港教育大學附近被警員截查。警方在其的士車尾箱搜出一個紙箱,內有43瓶液體及兩個點火器。法庭接納紙箱未有密封,瓶內液體散發汽油味,玻璃瓶上綁有碎布;被告曾協助他人從宿舍搬運紙箱,並承認感覺箱內有玻璃瓶及液體。法庭裁定被告明知箱內有汽油彈,並與他人分工合作,串謀縱火。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判詞處理其刑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俊軒
HKSAR v. TAM KWOK LEUNG
被告在案發時年僅17歲,承認於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間,與身份不明人士串謀處理四間珠寶店售出的四顆鑽石,總值231.2萬港元,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鑽石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該計劃由其舊同學安排:對方以WhatsApp聯絡珠寶店,傳送偽造支票資料,被告則前往店舖檢查及提取鑽石。前三次店員因見銀行存款而交出鑽石,其後支票退票;第四次店員起疑並報警,被告遭截獲。被告無案底,認罪並協助警方調查。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AMAAD MAHMOO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維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國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禮滔
第四被告人莫禮滔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2(a)及63(2)條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2019年11月2日,警方在灣仔一個單位內發現五人及大量物品,包括59個汽油彈、玻璃瓶、汽油、柴油、異丙醇、布料及毛巾,足以製造汽油彈。五人被警方發現後由露台逃走,並在大廈另一單位及餐廳被截獲。閉路電視、現場證物、衣物上的汽油痕跡及其他證據顯示被告曾在涉案單位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浩
被告梁家浩承認四項涉及的士司機的控罪:三項持刀搶劫及一項企圖持刀搶劫。2020年1月至2月,他先後在深水埗及附近登上不同的士,以刀指嚇司機並劫取現金;其中一次未能得手,司機在掙扎時受傷。被告案發時正因另一宗店內盜竊案保釋候審,並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定罪紀錄。他在法庭重申認罪,辯方求情指出其及早認罪、悔意及家庭支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珩及另三人
案件源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荃灣大河道與海壩街一帶的示威衝突。約一百至二百人聚集並與警方對峙,示威者設置路障、投擲磚塊及汽油彈,並在行人路上潑灑易燃物及縱火。警方多次警告及驅散,雙方持續拉鋸至少二十分鐘。四名被告人陳珩、陳金國、李振文及郭小琴被捕,均被控暴動;陳珩另被控縱火。經審訊後,四人均被裁定暴動罪成,陳珩亦被裁定縱火罪成。
HKSAR v. L.S.Y.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文傑
被告鄭文傑承認一項縱火罪。他在2020年3月28日駕車途經元朗大旗嶺路,因不滿受害人蔡先生阻止其女朋友與被告聯絡,將浸有消毒酒精的餐巾點燃,投進蔡先生停泊在鋼鐵工廠外的私家車車底。汽車被燒毀,車底發現燒毀的膠瓶。消防員迅速撲滅火勢;事發位置鄰近有人工作的廠房。被告案發時任職網約車司機,曾表示行為並非預謀,並對所作所為感到後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泳茹
第二被告人楊泳茹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2019年11月2日,警方在灣仔一個單位內搜出59個汽油彈、玻璃瓶、汽油、柴油、異丙醇、布料及毛巾等可製造汽油彈的物品。第二被告人與另外四人曾進出該單位,警方破門時五人由露台逃走,及後被捕。她的衣物被驗出汽油微量,並在單位內確認部分個人物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樊健明
被告樊健明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兩項入屋犯法罪。2020年8月24日,他在粉嶺聯昌街多個住宅單位犯案,先後以港鐵車票開啟大門,偷去一隻價值港幣74,000元的勞力士手錶及多件首飾,並企圖進入另一單位。警方其後在附近天台截停被告,並在其身上搜出失物。被告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全部財物均已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