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訴法院指引,涉及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量刑起點通常為3年監禁。在本案中,因被告是專業竊匪且有前科,起點被提高至3年3個月,最終認罪後總判監30個月。
加刑因素包括:精心策劃、使用重型工具、多人共犯、針對貴重財物、犯案者為專業爆竊者以及擁有同類前科。本案中,被告被認定為專業竊匪且有多次前科,因此被加刑。
坦白認罪可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通常會獲得減刑。在本案中,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由3年3個月減至26個月。
HKSAR v Fan Kin Ming DCCC126/2021
被告人於2020年8月24日,利用一張港鐵車票作為工具,先後進入粉嶺聯昌街兩棟大廈的住宅單位。被告成功進入兩個單位並偷走一隻勞力士手錶及多件首飾,並企圖進入第三個單位但被住客發現。警方隨後在天台截停被告,在其身上尋獲所有被盜財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罪行,並在錄影會面中詳細交代犯案經過。
本案為判刑程序,核心在於如何根據被告的專業爆竊特徵、多次同類前科及認罪情況,決定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適當監禁期限。
法官參考上訴法院指引,住宅單位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考慮到被告使用車票開啟門鎖、一天內連續犯案且有多次同類前科,判定其為專業竊匪而非機會主義者,故將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提高至3年3個月。在被告認罪後,每項控罪減刑至26個月,並採取部分分期執行的方式決定總刑期。
引用 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3年監禁的量刑起點,以及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 & 339/2007) 關於加刑因素(如專業爆竊、前科及多項控罪)的指引。
被告被判三項控罪各 26 個月監禁,其中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兩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計監禁 30 個月。
本案強調即使未造成人員受傷或破壞物件,但若犯案者具備專業技巧且有嚴重同類前科,法庭將會提高量刑起點。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