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健明案 DCCC126/2021

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三項罪行合共判監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9/4/2021[2021] HKDC 5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樊健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樊健明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兩項入屋犯法罪。2020年8月24日,他在粉嶺聯昌街多個住宅單位犯案,先後以港鐵車票開啟大門,偷去一隻價值港幣74,000元的勞力士手錶及多件首飾,並企圖進入另一單位。警方其後在附近天台截停被告,並在其身上搜出失物。被告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全部財物均已尋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加刑因素及認罪扣減。控方指出被告有多次同類案底、一天內連犯三罪,屬專業竊匪;辯方則強調被告坦白認罪、充分合作、獨自行事、沒有使用重型工具,且部分單位無人在內。

判決理由

入屋犯法罪屬嚴重罪行,涉及住宅單位的量刑起點一般為三年監禁。被告有多次同類定罪,曾因此被判監,並能以港鐵車票連續進入不同單位,顯示其並非單純機會主義者,而屬專業竊匪;同日干犯三項罪行亦屬加刑因素。故每項入屋犯法罪以三年三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至26個月。考慮罪行具關聯但涉及不同單位,以及財物已尋回,第二及第三罪各有兩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法院在 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 及其他案件指出,涉及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罪,適當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CACC 338 & 339/2007 列明精心策劃、貴重財物、專業犯案者、同類案底及多項控罪等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各判監26個月。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有兩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三罪合共判監3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重複犯案及具備以簡單工具入屋的能力,可使被告被視為專業竊匪,並提高量刑起點。認罪及財物尋回可獲考慮,但不足以抵銷多項住宅爆竊及同類案底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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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由多少年監禁起點?
A.

判詞指出,涉及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罪,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因被告有同類案底及連犯三罪,每項罪行起點提高至三年三個月。

Q.一天內連犯三項爆竊會如何影響刑期?
A.

一天內連續干犯多項入屋犯法罪是加刑因素;本案三項罪行各判26個月,第二及第三罪各有兩個月分期執行,合共監禁30個月。

Q.認罪及尋回失物可以大幅減刑嗎?
A.

坦白認罪及失物尋回均屬有利因素,但不能抵銷住宅爆竊的嚴重性、同類案底及多項罪行。本案法庭最終判處合共3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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