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浩案 HCCC15/2021
持刀搶劫的士司機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浩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李運騰
案情摘要
被告梁家浩承認四項涉及的士司機的控罪:三項持刀搶劫及一項企圖持刀搶劫。2020年1月至2月,他先後在深水埗及附近登上不同的士,以刀指嚇司機並劫取現金;其中一次未能得手,司機在掙扎時受傷。被告案發時正因另一宗店內盜竊案保釋候審,並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定罪紀錄。他在法庭重申認罪,辯方求情指出其及早認罪、悔意及家庭支持。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四宗的士搶劫及企圖搶劫的嚴重程度、被告的案底及保釋期間再犯如何影響刑期,以及及早認罪應獲多少折扣。另須決定各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以及整體刑期是否符合整體量刑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茆廣生 訴 女皇案所述持械行劫指引,並考慮上訴法院對的士劫案嚴重性及阻嚇需要的強調。三宗已遂搶劫即使涉款不多,仍屬嚴重;未遂一宗因司機反抗受刀傷,亦同樣嚴重。被告有大量不誠實罪行案底,且在保釋期間犯案,故每項控罪以監禁六年為量刑起點;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各減至四年。四罪涉及不同時間及受害人,原則上刑期應分期執行,但須按整體量刑原則調整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茆廣生 訴 女皇案提供持械行劫的量刑指引,審訊後基準為監禁五年。HKSAR v Hussain Shakil 指出單一控罪判囚五至六年通常不會被上訴法院干預;R v Tran Van Anh 說明多人共同犯案時刑期可達七年。法院據此衡量罪行嚴重性及阻嚇需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各判監禁四年。法庭命令控罪一、二及三的刑期各有一年與控罪四及彼此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七年。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的士劫案即使劫款少或未能得手,若持刀威脅並造成傷害,仍可被視為嚴重罪行。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多項刑期即使原則上分期執行,仍須按整體量刑原則控制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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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搶劫的士司機通常會被判多少年?
本案被告涉及三宗持刀搶劫及一宗企圖搶劫,各項刑期經認罪折扣後均為四年;法庭按整體量刑原則命令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七年。
Q.未能搶到錢但令的士司機受傷,會否仍被重判?
本案企圖搶劫未取得財物,但司機反抗時被刀割傷。法庭認為該控罪與已遂搶劫同樣嚴重,並以監禁六年為起點,認罪後減至四年。
Q.多項搶劫罪的刑期會否全部相加執行?
本案四罪涉及不同時間及受害人,法庭指出刑期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須顧及整體量刑原則,最終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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