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am Kwok Leung DCCC970/2020

代人取走騙來鑽石如何判刑?

其他 · 訓練中心
年輕被告因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被判訓練中心。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 Lo13/5/2021[2021] HKDC 7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am Kwok L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在案發時年僅17歲,承認於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間,與身份不明人士串謀處理四間珠寶店售出的四顆鑽石,總值231.2萬港元,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鑽石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該計劃由其舊同學安排:對方以WhatsApp聯絡珠寶店,傳送偽造支票資料,被告則前往店舖檢查及提取鑽石。前三次店員因見銀行存款而交出鑽石,其後支票退票;第四次店員起疑並報警,被告遭截獲。被告無案底,認罪並協助警方調查。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年輕被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應否判處即時監禁,抑或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考慮訓練中心等替代處置。控方所涉犯罪金額、被告角色及罪行嚴重性支持具阻嚇力的刑罰;辯方則以其年齡、認罪、無案底、角色有限及適合訓練中心為由,請求避免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此罪沒有量刑指引或固定刑幅,須按個案罪責衡量洗錢金額、實際損失、前置罪行、策劃程度、被告角色及所得利益。涉案金額為231.2萬元、實際損失138.2萬元,被告的取鑽角色對計劃不可或缺;如判監,量刑起點約為三年三個月,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然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要求考慮年輕罪犯的其他處置。被告案發時17歲、無案底、及早認罪,報告認為適合訓練中心;其罪行雖嚴重但未至不能判訓練中心,紀律訓練亦有助其改過,故訓練中心最合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Boma 所列洗錢量刑因素,以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和 HKSAR v Hsu Yu Yi 關於涉案金額與監禁起點的原則。另考慮 Dhaliwal、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尚泓、HKSAR v Lam Ching Hei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應嘉麒,確認年輕被告可按情況判處訓練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等處置。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法庭判處訓練中心羈留令。控方提出的串謀詐騙首項控罪則存檔,不得在未經法庭許可下繼續進行。

判決啟示

即使洗錢罪通常須判處具阻嚇力的監禁,年輕被告仍可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接受其他處置。法庭須評估罪行嚴重性、個人背景及適合性報告;本案認為訓練中心既可回應罪行,亦有助被告復歸。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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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替人到珠寶店取鑽石,洗黑錢罪會判監嗎?
A.

本案被告案發時17歲,串謀處理四顆犯罪得益鑽石。法庭認為即時監禁通常合適,但按其年齡、認罪及適合性報告,最終判處訓練中心。

Q.洗錢金額約二百萬元,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指出,涉案金額231.2萬元時,如考慮判監,量刑起點約為三年三個月,認罪可獲扣減。本案因被告年輕並適合訓練,改判訓練中心。

Q.替詐騙者收取珠寶,角色有限可否判訓練中心?
A.

法庭認為被告收取鑽石的角色對計劃不可或缺,但他案發時年僅17歲、無案底並及早認罪。考慮適合性報告後,法庭判處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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