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泳茹案 DCCC97/2020
管有汽油彈材料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泳茹(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楊泳茹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2019年11月2日,警方在灣仔一個單位內搜出59個汽油彈、玻璃瓶、汽油、柴油、異丙醇、布料及毛巾等可製造汽油彈的物品。第二被告人與另外四人曾進出該單位,警方破門時五人由露台逃走,及後被捕。她的衣物被驗出汽油微量,並在單位內確認部分個人物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判刑而非定罪爭議:大量汽油彈成品及燃料存放在多層商住大廈、五人有計劃共同犯案,以及第二被告人即時認罪,應如何評定罪責、量刑基準及認罪減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汽油彈屬高度危險的易燃裝置,在多層商住大廈內存放會造成火警及人身危險;成品及燃料數量不少,且五人有計劃犯案,均屬嚴重加刑因素。法院參考同類案件的量刑基準,並以較涉及單純存放而嚴重、但低於企圖向警員投擲已燃汽油彈的案件作比較,訂定四年九個月的量刑基準。第二被告人在控方修訂控罪及案情後即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Lo Chun Hei [2021] HKDC 292,涉及較輕的汽油彈及相關物品;HKSAR v Chan Chun Fai, Kelvin [2020] HKDC 856,涉及投擲及管有汽油彈;以及 HKSAR v Yiu Siu Hong [2020] HKCA 1087,說明公眾集結中使用汽油彈及針對警員是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被判監禁三年兩個月,即38個月。刑期由2019年11月2日被警方拘留當日起計,並 учиты及其認罪減刑。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汽油彈罪行即使未實際投擲,若涉及多件成品、燃料、住宅大廈及有計劃協同行動,仍可導致甚重刑罰。被告人的年齡、品格及還押時間並未凌駕罪行的公共危險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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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內管有汽油彈會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住宅大廈內存放汽油彈及燃料會造成重大火警和人身危險。本案量刑基準為四年九個月,因即時認罪減至監禁三年兩個月。
Q.未有投擲汽油彈也會被重判嗎?
可以。法院重視的是危險裝置及燃料的數量、存放地點,以及五人有計劃共同犯案;本案即使沒有實際投擲,第二被告人仍被判監禁三年兩個月。
Q.認罪可以減多少刑期?
本案第二被告人在控方修訂控罪及案情後即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法院以四年九個月為基準,最後判處三年兩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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