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偉龍案 DCCC144/2020
運送汽油彈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是一名的士司機,於2019年10月20日在香港教育大學附近被警員截查。警方在其的士車尾箱搜出一個紙箱,內有43瓶液體及兩個點火器。法庭接納紙箱未有密封,瓶內液體散發汽油味,玻璃瓶上綁有碎布;被告曾協助他人從宿舍搬運紙箱,並承認感覺箱內有玻璃瓶及液體。法庭裁定被告明知箱內有汽油彈,並與他人分工合作,串謀縱火。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判詞處理其刑罰。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被告作為運送者,是否明知運送汽油彈並與他人共同串謀縱火,以及如何按其角色、計劃進度、汽油彈數量及實際風險量刑。辯方主張本案與社會事件無關、計劃尚未執行且被告角色次要,量刑基準應為兩至三年;控方則主張適用社運期間縱火案的較高量刑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環境證據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被告搬運紙箱時可看到瓶上碎布、聞到汽油味,亦感受到紙箱沉重,故其明知而裝作不知並不足以否定知情;各人分工及共同目的足以證明串謀。量刑方面,法庭參考上訴庭就社運期間縱火案的判刑主流意見,但按本案尚處計劃較早階段、被告擔任運送者及風險較低,先以四年為量刑基準。大量已組裝汽油彈及在宿舍儲存等情節將基準提高三個月;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後再扣減三個月,判處四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Yiu Siu Hong [2020] HKCA 1087 及 SWS、CWC 等縱火案件,認為社運期間縱火的量刑基準一般約為四至六年,惟須視乎案情及角色調整。HKSAR v Kung Pak-fu [2008] 2 HKCLRT 240 支持縱火罪須施以較重及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亦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等條文,指出本控罪涉及財產威脅。
裁決與命令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縱火罪罪名成立。法庭以四年為量刑基準,並按嚴重情節加三個月、因無刑事紀錄減三個月,最終判處監禁四年。
判決啟示
判詞說明,縱火計劃尚未實際執行,並不必然令量刑基準大幅降低;大量已組裝汽油彈、儲存地點及潛在危險均屬重要因素。運送者等較次要角色可影響基準刑,但並非本身的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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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運送汽油彈但沒有親自縱火,會被判甚麼刑罰?
法庭認定被告明知紙箱內有汽油彈,並與他人分工合作串謀縱火。雖然他只是負責運送,仍被判監禁四年。
Q.縱火計劃未執行,判刑是否會較輕?
計劃尚未執行是量刑時考慮的情況,但不會自動導致較低刑罰。本案法庭考慮大量已組裝汽油彈及其潛在風險,判處被告監禁四年。
Q.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串謀縱火可減多少刑期?
減刑幅度取決於案件情節。法庭在本案以四年為量刑基準,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後酌情扣減三個月,最終判囚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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