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 CHUNG PO DCCC792/2020

使用失竊信用卡購物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2個月
被告因十二項信用卡詐騙罪被判監三年兩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26/5/2021[2021] HKDC 64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AI CHUNG P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H Judge Dufton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9年3月22日至24日間,在十間店舖十二次使用一張失竊信用卡購物,其中十一宗交易成功,取得合共價值320,058港元的貨品,包括二十九部 iPhone;另一次企圖購買價值9,499港元的 iPhone 時,因店員發現簽名不符而未能得手。持卡人其後發現信用卡失蹤並報警。被告承認十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企圖罪。他有三十三項定罪紀錄,主要涉及不誠實罪行。被告另已就其後犯下的信用卡詐騙及爆竊罪服刑兩年九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如何按照信用卡詐騙的嚴重程度、涉案金額、被告的積極角色及累犯紀錄量刑;並如何處理十二宗罪的整體刑罰、認罪扣減,以及本案與已服刑的另一案件在時間上接近的影響。辯方主張案件規模小、計劃不複雜,並要求判處同期或大部分同期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在 R v Chan Sui To 所列的量刑考慮因素,包括行動規模、策劃程度、國際因素及被告角色,並指出該等因素並非詳盡無遺。使用失竊信用卡與使用偽卡同樣損害信用卡制度,須施以阻嚇性刑罰。雖然本案涉及一張卡且欠缺複雜策劃,但取得貨品總值高達320,058港元,被告亦屬慣犯。法庭按各宗罪訂定刑期、加刑及給予認罪扣減,再按整體刑罰原則考慮罪行數目及已服刑的相關案件,認為總刑期應為三年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an Sui To 提供信用卡詐騙量刑因素及涉案金額的參考。HKSAR v Wong Wan Shan 強調信用卡詐騙侵蝕制度並須嚴懲。法庭亦參考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HKSAR v Andriani Wibi Astutik、HKSAR v Tandon William Chaing 等案件,處理量刑幅度及整體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十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企圖罪罪名成立。法庭把總刑期由三年十個月修訂為三年兩個月監禁;各項刑期按命令同期或部分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使用單一失竊信用卡並不必然代表罪行輕微;涉案總額、交易次數、被告角色及累犯紀錄均會影響刑罰。量刑時亦須按整體刑罰原則考慮相近時間犯下、並已服刑的其他罪行,避免總刑期失衡。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使用失竊信用卡在多間店舖購物會判囚多久?
A.

被告在三日內於十間店舖使用失竊信用卡,取得價值320,058港元貨品,並承認十二項罪名。法庭考慮總額、罪行次數及整體刑罰後,判監三年兩個月。

Q.使用一張失竊信用卡多次購物,會否視作輕微罪行?
A.

法庭指出,雖然本案只涉及一張卡且沒有複雜策劃,但十二次交易中十一宗成功,貨品總值達320,058港元,被告又有多項同類案底,故判處監禁三年兩個月。

Q.信用卡詐騙認罪後,已服刑的另一案件會否影響總刑期?
A.

法庭認為,因另一案件的罪行與本案時間接近,須考慮兩案同時判刑時的整體刑期,並扣除已服刑部分及認罪減刑,最終把本案須服刑總刑期定為三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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