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Chun Yin DCCC828/2020
使用贓信用卡購物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Chun Yin and Muhammad Shehbaz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 法官
案情摘要
Mr Ho於2020年4月20日外出工作期間,其深水埗住所遭爆竊,約值18,310港元的財物被盜,包括五張信用卡、旅行證件、電子產品及其他物品。當日下午,Wong Chun Yin(D1)與 Muhammad Shehbaz(D2)先後在尖沙咀被警方截查。D1以兩張贓卡在 Apple Store 購買兩部 iPhone,並以另一張贓卡嘗試購買 iPad 等物品但交易失敗;警方在其手袋中搜出贓卡及已購物品。D2則攜有爆竊所得的背包及多件贓物。兩人均承認處理贓物罪,D1另承認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須如何評估處理家居爆竊所得贓物的嚴重程度、被告與上游罪行的關係及個人因素?D1使用贓信用卡及企圖使用另一張贓卡購物,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及整體刑期?D2的累犯紀錄、在保釋期間犯案及難民身分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並應如何與另一案件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處理贓物罪沒有量刑指引,須按 R v Bernard Webbe 等案所列因素衡量,包括處理者與上游罪行的接近程度及贓物是否源自家居爆竊。信用卡欺詐須考慮規模、計劃程度、國際因素、被告角色及潛在損失;使用贓卡與偽卡同樣損害信用卡制度,須具阻嚇性。D1的多張贓卡、旅行證件及迅速使用情況支持處理贓物罪兩年、每項欺詐罪三年的起點,認罪扣減後再按整體性原則判刑。D2處理同日家居爆竊所得財物,且屬慣犯,法庭認為罪行影響社會及香港聲譽,適宜加刑;認罪扣減後判處20個月,並與另一案件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R v Bernard Webbe、HKSAR v Xiao Wei 及 HKSAR v Cheng Chi Wai 評估處理贓物罪因素;以 R v Chan Sui To 的信用卡欺詐量刑因素作指引,並引用 HKSAR v Wong Wan Shan 說明信用卡欺詐須嚴懲。HKSAR v Raman Kumar 的情況與本案不同;整體刑期則參考 HKSAR v Ngai Yiu Ching。相關法例為《Theft Ordinance》第17及24條,以及《Crimes Ordinance》第159G條。
裁決與命令
D1就三項控罪被判監禁共28個月;D2就處理贓物罪被判監禁20個月,其中8個月須與其另一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另12個月同期執行。兩人均已認罪並被定罪。
判決啟示
判詞說明,家居爆竊所得贓物的處理可因對社會及香港聲譽的影響而加重刑罰;但處理者不應被視同爆竊者。信用卡欺詐量刑須考慮潛在損失,即使警方未能確定信用額亦須指出此限制。判詞並按個別被告的角色、案情及整體刑責分別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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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贓信用卡在商店購物,會被判監多久?
本案被告以贓卡購買兩部 iPhone,並以另一張贓卡企圖購買其他電子產品;他承認相關控罪,法庭判他就三項罪行合共監禁28個月。
Q.持有家居爆竊所得財物,是否會被當作爆竊者判刑?
法庭指出,處理贓物者不應被當作爆竊者判刑,但贓物源自家居爆竊及犯案情況仍會影響刑罰。本案D2認罪後因處理該等贓物被判監禁20個月。
Q.在同一日處理爆竊贓物,認罪後刑期如何計算?
本案D2處理同日家居爆竊所得、價值逾16,000港元的財物,並有持續犯案紀錄。法庭考慮加刑及認罪扣減後判監禁20個月,部分與另一案件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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