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慧善
HKSAR v. MALIK MOHAMMAD TARIQ (ALSO KNOWN AS MOHAMMAD TARIQ MALIK)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慧兒及另三人
第一被告陳慧兒(D1)經營怡寶貿易公司。2015年1月至4月期間,她與他人虛構紡織品買賣交易,提交虛假提單及文件,誘使三星物產香港有限公司支付款項,造成約港幣1,102萬元損失。其後,她把部分款項經駿業及Star Textile等由其他被告控制的帳戶轉移,再存入怡寶帳戶。D1承認七項串謀詐騙、串謀處理犯罪得益及處理犯罪得益罪。其餘三名被告否認控罪,相關控罪獲保留於法庭檔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偉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信誠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子健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王子健被控兩項強姦罪,第二被告陳之寧被控一項強姦罪,均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18(1)條。三項控罪涉及同一受害人X。王子健透過網上通訊約X飲酒,二人及陳之寧其後帶已嚴重醉酒、失去清醒及反抗能力的X到灣仔辦公室,分別與她發生性行為;王子健後來在酒店再與X發生性行為。兩名被告均否認控罪,但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錄影會面、閉路電視、被告承認及DNA證據支持控方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L.及另三人
本案涉及一宗強姦及猥褻侵犯案件的證人干擾事件。被告人等為案中受害人X的至親。D1(X的父親)被控強姦及猥褻侵犯X,在審訊前夕,D1夥同家人(D2至D4)進行串謀,透過威嚇、誘使及帶離香港等手段,致使X在審訊中更改證供並拒絕作供,最終導致該案表面證據不成立。陪審團裁定D1、D3、D4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D1及D2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成。
HKSAR v. LUI YU ON
HKSAR v. MOHAMMAD FAEEM DUREZ
被告於2020年12月12日在尖沙咀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外套內搜出54張面額100港元、序號相同的偽鈔;被告承認以500港元向一名男子購買,並知道是假鈔。其後警方在被告鞋內搜出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晶體,被告承認以800港元購買2.3克冰毒供自己吸食。他承認兩項控罪: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以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告有吸毒及相關前科,曾於2020年4月因管有毒品被判監六個月,並在本案犯罪前不久出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焯豪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添財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錦輝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鄭錦輝(D1)和黃建棋(D5)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Possessing things with intent to destroy or damage property)。案情指警方於2019年11月2日進入灣仔冠景樓一單位,發現五名被告(包括D1和D5)在單位內,並檢獲大量汽油彈及製造汽油彈的材料。警方觀察到五名被告從露台跳落樓下平台,試圖逃避追捕。D1被證實管有27瓶汽油彈及相關材料,D5則管有32瓶汽油彈。兩名被告均無刑事定罪記錄,D1為大學生,D5為裝修學徒。
HKSAR v. HARPREET SINGH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錦輝及另二人
五名被告共同面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62(a)及63(2)條。2019年11月2日,警方進入灣仔堅拿道西一個以短期出租的單位,發現59個汽油彈及大量可製造汽油彈的玻璃瓶、布料和助燃液體。五名被告在警方破門時由露台逃走,其後被捕。D2及D4已認罪;D1、D3及D5否認控罪。控方依靠現場物品、指模、掌印、DNA、閉路電視片段及逃走行為證明管有。D5則稱自己只是訪客,不知悉單位內有汽油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煒文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兆樂
HKSAR v. RAHAYU NIKE
被告 RAHAYU NIKE 為印尼籍家庭傭工,受僱於 PW1 並與 PW1 及其家人同住。她未經同意,使用 PW1 至 PW3 的香港身份證資料,在 TNG Asia Limited 開設及升級三個儲值支付工具帳戶,收取朋友款項並安排匯往印尼,每次收取五港元。相關帳戶其後錄得大量存款及轉帳。被告沒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並承認三項欺詐罪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罪。
HKSAR v. WONG KAI HIN
被告WONG KAI HIN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一個分間單位內管有自製管狀炸彈,涉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55(1)條。警方在行動中於其可用鑰匙開啟的房間搜出炸彈、火柴頭、易燃溶劑、酒精及其他物品;被告的DNA亦出現在裝有炸彈的膠袋及放置火柴頭的剃鬚刀上。炸彈其後爆炸並損毀升降機門。被告承認第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另外兩項指控獲准存檔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