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慧兒案 DCCC977/2020

虛構貿易交易詐騙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0個月
D1七罪總刑期為監禁四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7/8/2021[2021] HKDC 11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慧兒、張笑河、原嶺南、陳錫嬌 Dais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陳慧兒(D1)經營怡寶貿易公司。2015年1月至4月期間,她與他人虛構紡織品買賣交易,提交虛假提單及文件,誘使三星物產香港有限公司支付款項,造成約港幣1,102萬元損失。其後,她把部分款項經駿業及Star Textile等由其他被告控制的帳戶轉移,再存入怡寶帳戶。D1承認七項串謀詐騙、串謀處理犯罪得益及處理犯罪得益罪。其餘三名被告否認控罪,相關控罪獲保留於法庭檔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D1虛構貨物交易及使用虛假提單是否構成串謀詐騙,以及她轉移和處理涉案款項是否構成處理犯罪得益。量刑上則爭議各罪應否同期執行、詐騙金額及損失、認罪、財困和個人背景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D1以不存在的貨物交易及虛假提單取得三星付款,造成重大實際損失,罪行性質嚴重,監禁是唯一恰當選項。量刑參考涉及虛假文件、銀行融資及信用證詐騙的案例,考慮涉款、損失、犯案方式、持續時間及被告角色。雖然案發僅約三個月、受害者只有一名且D1適時認罪,但她明知無力還款,且損失超過港幣1,100萬元。七項控罪的犯罪事實相互重疊,故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並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戴志偉案,說明虛假文件及貿易融資詐騙的嚴重性及量刑因素;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雲強、HKSAR v Law Chi Man Kenneth及HKSAR v Yu Lai Lai Agnes,以比較涉款、損失及犯案手法。相關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C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

裁決與命令

D1七項控罪均判處監禁:個別刑期為24至36個月不等。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0個月。D2至D4的控罪保留於法庭檔案。

判決啟示

虛構國際貿易交易並提交虛假提單以取得融資,即使被告聲稱原意還款,仍可導致嚴重監禁。認罪可獲實質扣減,但一般家庭及健康背景未必構成額外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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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虛假提單取得貿易融資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虛構貨物交易及使用虛假提單造成重大損失,屬嚴重詐騙。雖然被告認罪並獲扣減刑期,七項控罪總刑期仍為監禁四十個月。

Q.詐騙所得轉入他人銀行帳戶是否會加刑?
A.

本案中,詐騙所得經不同公司及他人帳戶轉移,構成串謀處理及處理犯罪得益。不過,由於各罪事實重疊,相關刑期大部分與主要詐騙罪同期執行。

Q.有財困及良好背景能否避免詐騙罪監禁?
A.

法庭承認被告有財困、健康問題及沒有刑事紀錄,但認為損失超過港幣1,100萬元,監禁是唯一恰當選項;一般家庭及個人因素不能再作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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