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健等案 HCCC146/2020
趁醉酒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子健、陳之寧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王子健被控兩項強姦罪,第二被告陳之寧被控一項強姦罪,均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18(1)條。三項控罪涉及同一受害人X。王子健透過網上通訊約X飲酒,二人及陳之寧其後帶已嚴重醉酒、失去清醒及反抗能力的X到灣仔辦公室,分別與她發生性行為;王子健後來在酒店再與X發生性行為。兩名被告均否認控罪,但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錄影會面、閉路電視、被告承認及DNA證據支持控方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強姦罪 (rape) 的判刑,以及如何評估受害人傷害、被告罪責和重犯風險。辯方主張案件沒有預謀、沒有使用暴力、被告初犯並曾合作,且王子健與X曾網上聯絡、X沒有反抗。控方則指出兩名被告利用X嚴重醉酒、無法同意或反抗的狀況性交,並沒有使用安全套。
判決理由
法庭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所反映的嚴重性判刑,並採用Millberry所述的三項考慮:受害人的傷害、被告的罪責,以及重犯對社會造成的風險。X已醉至失去作出同意或反抗的能力,兩名被告明知或罔顧她是否同意,乘機性交;沒有反抗不是求情因素,亦不是加刑因素。沒有使用安全套增加受孕及感染性病的風險,屬加刑因素。法院分別評估每項控罪及被告角色,再考慮整體刑期及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援引英國案例Millberry及Billam,說明強姦判刑須考慮受害人傷害、犯罪者罪責及社會保護三個範疇。辯方另引用李偉嘉案,要求參照較低刑期及同期執行,但法庭因本案利用受害人失去知覺、沒有使用安全套及王子健再次犯案等情況,沒有採納該主張。另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判刑。
裁決與命令
王子健第一項控罪判監四年半,第三項控罪判監五年,其中一年半同期執行,合共監禁六年。陳之寧第二項控罪判監五年。兩人均因不認罪而沒有認罪扣減。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受害人因嚴重醉酒而無能力同意時,乘機性交可構成嚴重強姦罪。受害人沒有反抗不能視為求情因素;未使用安全套會增加刑責。法院亦會把同日但不同次的強姦分開評估,再按整體性決定同期或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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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害人醉到不能同意性交,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趁受害人嚴重醉酒、無法作出同意或反抗而性交,屬嚴重強姦。法院在本案判第一被告合共監禁六年,第二被告監禁五年。
Q.受害人沒有反抗,是否可以減刑?
不能單憑沒有反抗而減刑;若受害人因醉酒已無法反抗,該情況不是求情因素。本案法庭認為X無法反抗,沒有反抗不能減輕兩名被告的刑責。
Q.強姦時沒有使用安全套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認為沒有使用安全套會增加受孕及感染性病的風險,屬加刑因素。兩名被告的相關刑期均因此增加一年,本案最後分別判監六年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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