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子健及另一人
受害人 X 與第一被告王子健透過網絡認識。2019年8月18日,X 與朋友 Bu 及兩名被告在酒吧飲酒,X 隨後醉至失去知覺。第一被告將 X 抱至第二被告位於灣仔某大廈的辦公室,兩名被告先後與 X 發生性行為。隨後,第一被告將 X 帶至百佳酒店並再次與其發生性行為。X 醒後發現衣衫不整,隨即報警。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受害人 X 在極度醉酒狀態下是否具有同意性交的能力。控方主張 X 醉至爛醉如泥,無法表示同意;被告則辯稱 X 當時有知覺且採取主動,屬同意性交。陪審團最終裁定兩名被告明知或罔顧 X 是否同意而進行性交,罪名成立。
法官在量刑時引用 Millberry 案之原則,從三個範疇分析:(1) 對受害人的影響(X 患有顯著的 PTSD);(2) 被告人的罪責(利用受害人失去知覺的機會,且未採取避孕措施);(3) 社會風險(重犯可能性)。法官認為被告將受害人視為「性玩具」,且未在受害人清醒時確認同意,構成嚴重違法。
引用英國案例 Billam 及 Millberry 確立的強姦案量刑三要素(受害人傷害、被告罪責、社會風險)。另提及李偉嘉案作為刑期對比參考。
第一被告王子健被判監禁 6 年(第一項控罪 4 年半,第三項控罪 5 年,其中 1 年半分期執行)。第二被告陳之寧被判監禁 5 年(第二項控罪)。
法官強調,即使被告主觀上「以為」受害人同意,但在受害人醉至無法溝通的情況下,被告有責任確認其同意,而非單方面假設。未採取避孕措施(未戴避孕套)被視為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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