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錦輝及另一人
2019年11月2日,警方在灣仔堅拿道西冠景樓一處單位內搜獲大量汽油彈及製造材料。五名被告人被發現從露台跳下企圖逃走,隨後被捕。其中D1被證實管有27瓶汽油彈及相關材料,D5則管有32瓶汽油彈(其掌印留在瓶身)。該單位為商住大廈,存放易燃裝置具有高度火警風險。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是否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控方主張被告人控制汽油彈之目的僅為損毀他人財物;辯方則在審訊中否認控罪,但未能提供合法辯解。
法官根據證據(包括CCTV、指模及DNA)認定被告人對相關汽油彈具有管有權。在量刑分析中,法官考慮到汽油彈是危險易燃裝置且存放於多層商住大廈,構成加刑因素。法官參考了先前認罪被告(D2, D4)的量刑基準(57個月),並對比其他 precedent 案件,根據管有物品的數量及危險程度適度下調量刑起點。
引用 HKSAR v Lo Chun Hei [2021] HKDC 292 及 HKSAR v Chan Chun Fai, Kelvin [2020] HKDC 856 確立管有製造材料的量刑基準;引用 HKSAR v Yiu Siu Hong [2020] HKCA 1087 強調在公眾集結期間犯案需具阻嚇性刑期。
D1及D5均被裁定罪名成立。D1被判處監禁3年4個月;D5被判處監禁3年。兩人的刑期均由2019年11月2日(被扣留之日)起計。
本案強調在商住大廈存放大量汽油彈會增加火警風險,被視為量刑時的嚴重因素。同時,法官在量刑時會詳細對比不同被告管有的助燃液體實際容量,而非僅看瓶數。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