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HAMMAD FAEEM DUREZ DCCC579/2021

持有偽鈔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六個月
兩罪判囚兩年半,並接續另一案刑期。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A N Tse Ching22/8/2021[2021] HKDC 108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OHAMMAD FAEEM DUREZ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 A N Tse Ching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0年12月12日在尖沙咀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外套內搜出54張面額100港元、序號相同的偽鈔;被告承認以500港元向一名男子購買,並知道是假鈔。其後警方在被告鞋內搜出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晶體,被告承認以800港元購買2.3克冰毒供自己吸食。他承認兩項控罪: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以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告有吸毒及相關前科,曾於2020年4月因管有毒品被判監六個月,並在本案犯罪前不久出獄。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持有54張偽鈔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少量冰毒自用的管有罪如何量刑,以及被告近期重犯毒品罪、此前科及康復需要應如何衡量;兩項性質不同、於一天內不同時間犯下的罪行,是否應分期執行並考慮整體刑罰。

判決理由

偽鈔罪沒有固定量刑準則,法院按鈔票數量、面值、質素及有否使用等個案因素量刑。被告持有54張,法官採用三年監禁作起點;序號相同並非減刑因素。單純管有少量危險藥物的起點通常為12至18個月,須依數量及個人風險評估。被告近期因毒品罪入獄後再犯,故毒品罪起點由12個月增至18個月;以毒癮為犯罪原因並非減刑理由。兩罪性質不同,原則上分期執行,但須顧及整體刑罰;法官命令毒品罪其中六個月接續偽鈔罪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Ngan Chun Yee & Others及R v Chow Tin-wah說明偽鈔罪須按案情量刑,並無固定刑罰。HKSAR v Wan Sheung-Sum及HKSAR v Mok Cho-tik提供單純管有毒品的量刑框架,通常起點為12至18個月,並須考慮數量和風險。HKSAR v Leung Wai Han及HKSAR v Khan Bilal則供偽鈔罪量刑比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罪均獲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偽鈔罪判監兩年,管有毒品罪判監12個月,其中六個月接續前罪執行,故本案刑期合共兩年六個月;本案刑期另須接續其WK/1625/21案的六個月刑期。

判決啟示

偽鈔罪沒有統一量刑表,持有數量是重要因素;相同序號不會自然構成減刑理由。毒品罪近期重犯可提高量刑起點,為滿足毒癮而犯罪亦非減刑因素。法院須在不同罪行的分期執行原則下另行評估整體刑罰,並可命令本案刑期接續另一案件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持有多張偽鈔通常會被判監多久?
A.

偽鈔罪沒有固定量刑表,法院會考慮鈔票數量及其他案情。本案被告持有54張偽鈔,認罪扣減後被判監兩年。

Q.少量冰毒供自己吸食會判多少刑期?
A.

法院以12個月作少量毒品管有罪的起點,但因被告近期重犯而提高起點,認罪扣減後判監12個月,其中六個月與偽鈔罪刑期分期執行。

Q.因毒癮而犯罪可以獲得減刑嗎?
A.

辯方提出被告犯罪是為了滿足毒癮,法官明確拒絕把這視為減刑因素,並指出被告近期曾因毒品罪入獄後再次犯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