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俊恒
一名印度鑽石商人透過WhatsApp收到購買兩粒鑽石的訊息,對方稱已存入78萬元,並派曾俊恒前往商人的尖沙咀辦公室取貨。商人未確認收款,沒有交出鑽石並報警。警方其後查明,款項以支票存入,並於當日退回;交易通知書則被更改成顯示現金存款。曾俊恒案發時尚未滿17歲,警方約六星期後將他拘捕。控方以他曾到場取鑽石為主要證據,控告他串謀詐騙,另提出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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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印度鑽石商人透過WhatsApp收到購買兩粒鑽石的訊息,對方稱已存入78萬元,並派曾俊恒前往商人的尖沙咀辦公室取貨。商人未確認收款,沒有交出鑽石並報警。警方其後查明,款項以支票存入,並於當日退回;交易通知書則被更改成顯示現金存款。曾俊恒案發時尚未滿17歲,警方約六星期後將他拘捕。控方以他曾到場取鑽石為主要證據,控告他串謀詐騙,另提出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交替控罪。
被告陳鎮顯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外約五十人聚集的事件中,參與滋擾及襲擊途人。片段顯示,被告曾以雨傘遮掩,箍著李先生頸項,李先生其後被多人圍毆受傷。警方到場後,被告激烈反抗、撞毀警員頭盔,並抓住警員長槍槍柄及將手指放在扳機位置。被告承認兩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另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案發時被告十六歲十個月,判刑時十八歲七個月,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第一被告董上琳租用大角咀一個住宅單位,並把鎖匙分享給第二被告丁展峯及其他人士。警方其後在單位內發現大量化學品、爆炸品原材料、改裝電話及繼電器、汽油彈、無人機及投擲裝置、防護裝備和工具。單位實際被用作製造及貯存爆炸品的工場。兩名被告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第一被告另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被告較為主動並負責租用單位,第二被告案發時年僅17歲,角色較次要。
本案涉及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及投票安排。控方指D9透過WhatsApp招攬同學加入IEEE、登記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並以港幣1,000元(扣除部分後實收850元)或700元,誘使他們投票予指定候選人。D10至D13向D9提供身份證、地址及電郵資料,部分人成功登記並取得選民資格。廉政公署其後搜查住所、檢取文件及手機,並取得WhatsApp紀錄及錄影會面紀錄。
被告童國榮面對三項控罪,包括兩項刑事損壞 (criminal damage) 及一項縱火 (arson)。2021年2月16日,他在秀茂坪寶達邨達康樓同一樓層,向906室至915室共十道鐵閘淋白色油漆。2021年2月20日凌晨,他又向913室鐵閘及木門淋油漆,並以打火機燃燒信件後擲向木門。警方其後在其衣物、鞋履及住所發現油漆證據。被告承認全部控罪,並表示案發時因酗酒引致幻覺及失去控制。
2019年11月10日晚,示威人士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堵路。警方拘捕第一被告後,將他押上警車 AM 7093;該車轉入亞皆老街時,有人從後追趕並投擲磚頭及其他物品。第三被告跑了約30至40米,在距警車約3米處投出磚頭,擊中車身並留下約10厘米的凹痕及花痕。警員下車追截並按倒第三被告時,他極力反抗,須由多名警員合力制服。第三被告承認刑事損壞及抗拒警務人員兩罪;他沒有刑事紀錄,案發時28歲。
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外的行人天橋有約50人聚集,李酉華遭人包圍、箍頸及拳打腳踢。控方指陳鎮顯是襲擊者之一,並在警方追捕時推撞警員、逃入商場,反抗拘捕及拉扯警員配槍,手指扣入扳機位置。控方依賴多段現場錄影片段、警員證供及衣物特徵辨認被告。被告承認兩項抗拒警員罪,否認暴動、襲警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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