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國榮案 DCCC535/2021

住宅大廈縱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十二個月
三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4/9/2021[2021] HKDC 117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童國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童國榮面對三項控罪,包括兩項刑事損壞 (criminal damage) 及一項縱火 (arson)。2021年2月16日,他在秀茂坪寶達邨達康樓同一樓層,向906室至915室共十道鐵閘淋白色油漆。2021年2月20日凌晨,他又向913室鐵閘及木門淋油漆,並以打火機燃燒信件後擲向木門。警方其後在其衣物、鞋履及住所發現油漆證據。被告承認全部控罪,並表示案發時因酗酒引致幻覺及失去控制。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在多人居住的高層住宅大廈凌晨縱火,應如何評估實際及潛在危險;被告的酗酒、幻覺及精神狀況可給予多少減刑;三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控方強調住宅大廈縱火的阻嚇需要,被告則依靠認罪、無案底、精神問題及悔意求情。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量刑須按個案嚴重程度,兼顧懲罰及阻嚇。住宅大廈在凌晨縱火,即使實際損毀有限,仍對大量熟睡居民造成潛在生命及財產危險,故須嚴肅處理;但本案沒有仇怨、三合會、恐嚇或報復因素,火勢亦不易蔓延。被告因主動酗酒而出現幻覺,責任較蓄意縱火者低,但不能免除刑責。法庭以縱火15個月、第二項刑事損壞5個月及第三項3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適時認罪各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60(1)、第60(3)及第63(1)條;第63(1)條規定縱火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龔伯富案 (CACC429/2007) 說明高層住宅縱火的嚴重阻嚇因素;HKSAR v Law Chun Man (CACC325/2011) 闡述動機、損毀、潛在危險及行動模式;HKSAR v Hung Pang Chi (DCCC815/2012) 提供較輕微縱火的12個月量刑起點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三項控罪均被判監禁:第一項3個月10天,第二項10個月,第三項2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同期執行;第一項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認罪後總刑期為監禁12個月。

判決啟示

精神問題若源於被告自願酗酒,雖可降低罪責及量刑起點,通常不會排除監禁。高層住宅凌晨縱火的潛在危險可顯著提高刑罰;縱火案件不宜訂立一刀切的量刑指引,須按個案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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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凌晨縱火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高層住宅凌晨縱火對熟睡居民有重大潛在危險,即使實際損毀有限仍須阻嚇。本案縱火罪判監禁十個月。

Q.酗酒引致幻覺可否避免監禁?
A.

酗酒引致的幻覺可降低被告罪責及量刑起點,但被告因主動飲酒仍須負責。本案法庭排除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判處監禁。

Q.多項刑事損壞及縱火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同一場合發生的縱火及刑事損壞刑期同期執行;較早及涉及更多單位的刑事損壞部分分期執行。本案總刑期為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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