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童國榮
被告童國榮住在秀茂坪寶達邨達康樓。2021年2月16日,他向該樓層10個單位的鐵閘淋白色油漆。同年2月20日凌晨,他再次向913室淋淺藍色油漆,並用打火機燃燒信件擲向該室大門,導致大門被燻黑。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貪玩」且在酗酒後聽到幻聽指示而犯案。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三項控罪(兩項刑事損壞及一項縱火)定罪量刑。主要爭議在於被告的精神狀態(酗酒引致幻覺)是否能作為減刑因素,以及在多層住宅大廈內縱火的潛在危險性如何影響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
法官分析認為,在人口稠密的多層大廈縱火具有極高潛在危險,即使實際損壞輕微,亦須著重 punishment 和 deterrence。關於精神狀態,法官認定被告雖因酗酒產生幻覺導致罪責較蓄意縱火者低,但因其主動酗酒,仍須負上刑責,且不能以 probation 或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代替監禁。
引用 HKSAR v Kong Pak Fu (CACC429/2007) 及 HKSAR v Law Chun Man (CACC325/2011) 強調住宅大廈縱火的嚴重性;引用 HKSAR v Hung Pang Chi (DCCC815/2012) 作為量刑對比,判定本案因在凌晨犯案且未主動撲火而較其嚴重。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法官判處總刑期監禁 12 個月。其中第一項控罪(刑事損壞)監禁 3 個月 10 天,第二項控罪(縱火)監禁 10 個月,第三項控罪(刑事損壞)監禁 2 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同期執行,第一項部分分期執行。
本案顯示法庭對於「酒精誘發的精神失常」採取嚴格態度:雖然認可其降低了 culpability,但由於酒精是自願攝入,且罪行性質嚴重,仍會採取監禁以達致阻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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