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俊恒案 DCCC970/2020
替人取鑽石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俊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一名印度鑽石商人透過WhatsApp收到購買兩粒鑽石的訊息,對方稱已存入78萬元,並派曾俊恒前往商人的尖沙咀辦公室取貨。商人未確認收款,沒有交出鑽石並報警。警方其後查明,款項以支票存入,並於當日退回;交易通知書則被更改成顯示現金存款。曾俊恒案發時尚未滿17歲,警方約六星期後將他拘捕。控方以他曾到場取鑽石為主要證據,控告他串謀詐騙,另提出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交替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能僅憑被告到商人辦公室取鑽石,證明他知悉並參與詐騙計劃,或有理由相信鑽石來自可公訴罪行?控方主張其年輕及代人取取貴重鑽石的情況可引起懷疑;被告則指出沒有證據證明他知道鑽石價值、買家身份或指示及報酬安排。
判決理由
串謀詐騙須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共同詐騙計劃;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則須證明被告有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或嚴重罪行的得益。被告到場取貨雖與計劃有關連,但控方接納他不知道WhatsApp對話,也沒有證據顯示他知悉鑽石價值、與指使者的關係、指示內容或報酬。代人取物存在多種合理可能,不能單憑該行為推斷其犯罪認知或參與。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兩項控罪均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官依據普通法串謀詐騙原則,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25(3)條所涉罪行及證明要求作出分析。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就串謀詐騙及交替的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證明被告有罪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兩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判決啟示
僅憑被告替人到場取物,不能在欠缺其知悉物品價值、犯罪安排或指示內容等證據下,推斷其參與串謀或具有所需犯罪認知。附錄另裁定不接納被告在警誡下的說話作為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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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珠寶商處取鑽石,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法庭認為,單是到場取鑽石不足以證明被告參與詐騙計劃;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他知道買家對話或詐騙安排,故裁定串謀詐騙罪不成立。
Q.不知道代取物品的價值,能否被控串謀處理犯罪得益?
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理由相信相關財產來自可公訴罪行或嚴重罪行。被告不知道鑽石價值,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認知,法庭裁定交替控罪不成立。
Q.警方在未成年人家中取得的警誡說話,是否必然可作呈堂證據?
法庭審視警方及被告對拘捕和問話經過的不同說法後,不能排除被告版本可能屬實,因此拒絕接納他在警誡下所講的說話;本案最終兩項控罪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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