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H.M.
DCCC406/2021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24/2/2022[2022] HKDC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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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人於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在香港仔華富邨及華貴邨的多個住宅單位內連環犯案。他們利用電鑽等工具進入無人看管的單位,盜取包括現金(最高達40萬港元)、金飾、電子產品及護照在內的財物。第一被告人被發現持有作案工具及制服,而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協助「睇水」及熔金。
被告人 C.C.H. 曾任沙田某中學教師,在 2013 年及 2015 年期間,利用其教師身份與當時分別為 14 歲及 15 歲的女性學生(受害人)建立親密關係。控方指稱被告人兩次邀請受害人前往其位於荃灣的住所,並在該處對受害人作出包括撫摸乳房及手指插入陰道的嚴重猥褻行為及猥褻侵犯。
2019年9月5日凌晨,警方在屯門湖山路截停一輛私家車,車內有第一至第三被告。警方在車內搜獲鐵鎚、螺絲批、扳手、鉗子及多套更換衣物、頭套及口罩。警方檢取行車記錄儀後發現,第一至第四被告(第四被告在被捕前已下車)曾沿途經過多個輕鐵站,並詳細討論如何破壞閘機、售票機及遮蔽CCTV,以及計劃逃走路線及換裝以避捕。
被告在2019年於玩具店認識一名12歲男童X,並以金錢助其解困及禮物引誘。隨後被告在巴士上及男童寓所梯間多次對其進行猥褻行為。其中第二項控罪尤為嚴重,涉及互相手淫至男童射精。男童在不情願及無助的情況下就範,事後產生強烈憤怒、恐懼及缺乏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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