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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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MAHMOOD WAJID
警方於2020年4月7日持搜查令進入深水埗長沙灣道227號一樓B室,在廁所木樑上發現一個信封,內有73張面額一千元的偽製港幣。兩張偽鈔上驗出被告Mahmood Wajid的指紋。被告當時在單位內,另有三人亦在場;警方同時截獲持有單位大門鎖匙的Sangari Deepak。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稱自己只是到單位健身,否認知悉偽鈔。控方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控告他保管或控制偽製紙幣。
HKSAR v. PARK SUNG JIN
被告 Park Sung Jin 承認兩項控罪並於2022年6月10日被定罪。2019年4月27日凌晨,他乘搭 Chiu Chung San 駕駛的的士前往東涌住所,因目的地及車資問題發生爭執。被告反覆踢撞的士,造成約5,000港元損壞;其後拳打司機,並將玻璃瓶擲向司機頭部。司機倒地失去知覺後,被告仍繼續拳打腳踢。司機頭部受傷,包括右眼眶骨折及右眼視力受損。被告其後被控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刑事損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振威
被告李振威與受害人X曾交往約八個月。交往期間,X同意被告拍攝不雅照片;分手後,被告多次以公開裸照及滋擾X家人相威脅,迫使X與其見面。X到酒吧後,被告持續拳打腳踢,並以剪刀剪髮及造成割傷,導致X多處瘀傷及兩條肋骨骨折。其後,被告先後將X帶到兩間酒店並非法禁錮超過五天。被告又在羈押期間致信及透過探訪要求X不要出庭,導致X一度失蹤。經認罪協商,被告承認五項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振威
被告李振威與受害人X曾交往約八個月。交往期間,X同意被告拍攝不雅照片;分手後,被告多次以公開裸照及滋擾X家人相威脅,迫使X與其見面。X到酒吧後,被告持續拳打腳踢,並以剪刀剪髮及造成割傷,導致X多處瘀傷及兩條肋骨骨折。其後,被告先後將X帶到兩間酒店並非法禁錮超過五天。被告又在羈押期間致信及透過探訪要求X不要出庭,導致X一度失蹤。經認罪協商,被告承認五項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凱傑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培浩
HKSAR v. KAM KAI MAN, JOSEPH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穎豪
HKSAR v. WANG HUASEN
被告王華森是內地居民,案發時未經正式入境渠道進入香港,並在港非法逗留。2020年12月1日,他與一名逃脫的男子「Ming Chai」在西貢蕉坑附近被警方發現搬運一袋物品,袋內有沉香木木片及樹皮,另有適合砍伐及採集沉香的工具。被告承認與「Ming Chai」串謀無牌出口共重9.338公斤、估值逾199萬元的土沉香標本,並在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他為此收取報酬,承認兩項控罪並求情。
HKSAR v. WONG SIU KEI
HKSAR v. YAU KA LE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鴻基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鴻基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彥育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明及另一人
本案源於兩名被告受人委託,企圖以暴力迫使75歲的黃先生及64歲的黃女士遷離其長期租住的深水埗單位。2020年10月28日凌晨,兩被告攜帶破門工具闖入住所;第二被告以鐵筆襲擊黃先生,並使用電槍;第一被告則持鐵銼恐嚇黃先生。單位木門及鐵閘受損,維修費為3,000元。第一被告承認其全部三項控罪;第二被告承認刑事損壞、傷人及無牌管有槍械,但否認刑事恐嚇,該項控罪獲控方存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文浩
本案源於反修例活動期間的社會事件。被告伍文浩是 Telegram 公開頻道「SUCK Channel」的唯一擁有人及管理員,該頻道有109,711名訂戶。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頻道發布大量煽惑他人犯罪的帖文,涉及刑事損壞、縱火、公眾妨擾、製造炸藥、嚴重傷害、暴動及施用有害物品等罪行。被告否認控罪,辯稱並非帖文發布者;惟經審訊後,七項串謀煽惑罪全部成立。
HKSAR v. L.K.Y.
被告承認四項性罪行:三項猥褻侵犯,以及一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受害人為其表妹X。案發歷時約三年,X當時約11至13歲,被告則約15至17歲。行為包括在X睡眠時親吻、以陰莖迫使她口交、觸碰其私處,以及多次觸摸其胸部。X其後出現創傷、抑鬱、睡眠障礙、自殺念頭及自殘行為,接受心理及精神科跟進。被告有悔意、認罪、無案底,並獲報告評估為再犯風險中低。
HKSAR v. LEE LAI MEI
三名被告均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D1提供其中國銀行戶口收取款項,再按指示提取並交予他人;D2亦提供恒生銀行戶口接收款項及轉交。D3負責招攬受害人,誘使他們支付「保證金」或借貸後把款項存入指定戶口。D3另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受害人PW1損失8,000港元,PW2則借貸後存入59,800港元而未獲承諾款項。三人於2018年被捕,至2021年被起訴,均有認罪及求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然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的製造爆炸品罪。警方在其住所搜出製造炸藥的化學品、器具及防毒面罩,並在後院泥土中發現約75克軟塊。專家確認軟塊含有濃度約65%的二硝基甲苯(DNT),屬高性能炸藥,但已降解及受污染。被告承認從網上學習製作方法,花數星期在家製造,原打算到山上引爆,後因認為不應如此而將其埋藏;警方沒有發現雷管。他無刑事定罪紀錄,並已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