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K.Y. HCCC13/2022

未成年性侵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十二個月感化令
四項性罪行判處十二個月感化令
高等法院(刑事)D’Almada Remedios J16/5/2022[2022] HKCFI 165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K.Y.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Almada Remedios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四項性罪行:三項猥褻侵犯,以及一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受害人為其表妹X。案發歷時約三年,X當時約11至13歲,被告則約15至17歲。行為包括在X睡眠時親吻、以陰莖迫使她口交、觸碰其私處,以及多次觸摸其胸部。X其後出現創傷、抑鬱、睡眠障礙、自殺念頭及自殘行為,接受心理及精神科跟進。被告有悔意、認罪、無案底,並獲報告評估為再犯風險中低。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法院須決定:年輕被告的年齡、悔意、認罪、家庭關係及康復需要,是否足以取代即時監禁;同時如何平衡受害人年幼、性侵持續多年及心理傷害等加重因素。辯方要求判處感化令;控方立場則須依罪行嚴重性量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年輕罪犯量刑原則,須在法律容許範圍內採取最有利於改過及康復的刑罰,但必須與罪行的嚴重性一併考慮。性侵年幼受害人通常要求即時監禁;相關因素包括雙方年齡、成熟程度、關係、性行為性質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法院接納被告處於青春期、與X關係親近、真誠悔過、很早承認責任,且再犯風險中低;心理報告亦顯示感化及心理治療有助康復。因此,感化令能同時提供監督、治療及防止重犯,屬最適當處置。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eng Ka Wing [2001] 2 HKLRD 260,確認年輕罪犯應獲適合其個人情況及康復需要的刑罰。辯方另引用 HKSAR v CCW、R v Wong Kin Wa [1989] 1 HKC 143 及 HKSAR v AS,說明在較嚴重或亂倫、性罪行案件中仍可能考慮感化或訓練中心處置。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均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並須遵守多項條件,包括保持行為良好、接受監督及心理或精神科治療、遵守宵禁、參與康復計劃及限制與X接觸。違反條件可被帶回法院重新判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涉及年幼受害人及多年性侵,法院仍會逐項衡量年輕被告的年齡、悔意、認罪、再犯風險及治療需要。感化令可附加嚴格監督、宵禁、治療及接觸限制,以兼顧康復與保障受害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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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被告對年幼親屬作出性侵會否判監?
A.

法院指出,對年幼受害人的性侵通常須即時監禁,但會考慮被告年齡、悔意、認罪及康復需要。本案最終判處十二個月感化令。

Q.性罪行被告有悔意及無案底可否判感化令?
A.

悔意及無案底並不會自動避免監禁,法院仍須衡量罪行及受害人傷害。本案因被告年輕、及早認罪、真誠悔過及再犯風險中低,判處感化令。

Q.感化令可否限制被告接觸受害人?
A.

可以。法院可透過感化令附加監督、宵禁、治療及接觸限制。本案禁止被告接觸表妹X,除非取得監督感化官事先批准並由家長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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