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mood Wajid DCCC1101/2020
接觸偽鈔是否構成保管偽鈔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hmood Wajid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ouglas Yau
案情摘要
警方於2020年4月7日持搜查令進入深水埗長沙灣道227號一樓B室,在廁所木樑上發現一個信封,內有73張面額一千元的偽製港幣。兩張偽鈔上驗出被告Mahmood Wajid的指紋。被告當時在單位內,另有三人亦在場;警方同時截獲持有單位大門鎖匙的Sangari Deepak。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稱自己只是到單位健身,否認知悉偽鈔。控方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控告他保管或控制偽製紙幣。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一)被告保管或控制73張偽鈔;(二)他知道或相信紙幣屬偽製;及(三)他意圖自己或交由他人把偽鈔當作真鈔使用。控方依賴指紋、被告曾進出單位及關門行為;被告則主張存在其他合理推論,不能據此定罪。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實際管有或控制的普通法概念;單純身處物件附近或曾接觸物件,不等於管有。雖然《刑事罪行條例》第102條容許在證明被告明知並故意使偽鈔存放於某處時推定管有,但本案指紋未能顯示被告何時、如何接觸兩張紙幣,也不能證明他知道其餘71張紙幣。單位由多人使用,另有不明指紋及持匙者Deepak,故存在合理替代推論。關門行為亦可能是面對陌生人的自然反應。控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意把偽鈔當作真鈔交付或使用,因此三項要素均未達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參考當時司法研究委員會就物件管有概念所提供的示範指引,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100(2)及102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及65C條分析證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控罪不成立。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管有或控制73張偽鈔、知悉其為偽鈔,或意圖把偽鈔當作真鈔使用;因此法庭作出無罪裁決。
判決啟示
指紋證據只能顯示可能接觸紙幣,不能單獨證明對整批紙幣的管有、知情或使用意圖。即使被告的解釋可能不可信,控方仍須排除其他合理推論;被告不作供本身亦不構成不利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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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單位內發現偽鈔及被告指紋,是否足以定罪?
不一定。法庭認為指紋只顯示被告可能接觸兩張紙幣,不能證明他控制全部73張或知悉其為偽鈔;本案最終裁定被告無罪。
Q.曾進入藏有偽鈔的單位,是否等於管有偽鈔?
不等於。單純在物件附近或曾進入場所並不構成管有,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道物件存在並有意行使控制;本案未能證明,故被告獲判無罪。
Q.控方須否證明被告打算使用偽鈔?
須要。第100(1)條控罪要求證明被告意圖自己或交由他人把偽鈔當作真鈔使用。法庭認為本案沒有相關證據,且其他要素亦未證實,因此裁定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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