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文浩案 DCCC212/2021

管理頻道煽惑犯罪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年六個月
七項串謀煽惑罪成立,判囚六年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19/5/2022[2022] HKDC 47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文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反修例活動期間的社會事件。被告伍文浩是 Telegram 公開頻道「SUCK Channel」的唯一擁有人及管理員,該頻道有109,711名訂戶。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頻道發布大量煽惑他人犯罪的帖文,涉及刑事損壞、縱火、公眾妨擾、製造炸藥、嚴重傷害、暴動及施用有害物品等罪行。被告否認控罪,辯稱並非帖文發布者;惟經審訊後,七項串謀煽惑罪全部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作為公開 Telegram 頻道擁有人及管理員,容許煽惑犯罪訊息持續存在及廣泛傳播,應如何評估其刑事責任及刑罰。法院亦須決定七項罪行的量刑起點、罪行重疊程度及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煽惑罪 (incitement) 屬預備性罪行 (inchoate offence) 的普通法原則,認為即使目標罪行沒有完成或被企圖完成,煽惑本身仍可構成罪行。被告雖未必親自發布每則訊息,但其擁有刪除或修改帖文的權力,卻容許訊息在有大量訂戶的公開頻道持續廣傳,不能推卸責任。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煽惑罪的最高刑罰與目標罪行相關。法院按各項罪行的持續時間、內容、傳播規模、社會環境及罪責評定量刑起點,並因多項罪行在時間及性質上重疊而命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採納煽惑罪的性質、互聯網迅速及廣泛傳播,以及社會暴力環境增加罪責的原則;並引用 R v Curr 及 R v Higgins 說明煽惑罪。法院亦參考 SWS、Yiu Siu Hong、Tai Yiu Ting、Chan Yiu Shing、梁天琦及陳起行等案以訂定各項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七項串謀煽惑罪全部成立。各項刑期由18個月至6年不等;主要刑期同期執行,刑事損壞及公眾妨擾罪的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6年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公開網絡平台的擁有人或管理員即使不是每則訊息的直接發布者,若有能力刪除而容許煽惑犯罪內容持續存在,仍可能承擔重大刑事責任。互聯網的受眾規模、傳播速度及社會局勢均是重要量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沒有親自發布訊息,頻道管理員仍會被判罪嗎?
A.

可以。法院認為被告作為頻道擁有人及管理員,有權刪除或修改訊息,卻容許煽惑內容持續廣傳,因此不能推卸責任;本案七項串謀煽惑罪均成立。

Q.在網上煽惑他人犯罪會判囚多久?
A.

刑期取決於目標罪行、訊息內容、持續時間、受眾規模及社會影響。本案各罪刑期由18個月至6年,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6個月。

Q.煽惑罪是否必須有人實際犯下目標罪行?
A.

不必。法院指出煽惑罪是預備性罪行,即使被煽惑者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目標罪行,煽惑仍可構成犯罪;本案被告因此被判七項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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