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偉明案 DCCC568/2021

持電槍闖入長者住所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6個月;D2 監禁36個月
兩名被告各判總刑期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4/5/2022[2022] HKDC 4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明(第一被告人)及蘇富貴(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兩名被告受人委託,企圖以暴力迫使75歲的黃先生及64歲的黃女士遷離其長期租住的深水埗單位。2020年10月28日凌晨,兩被告攜帶破門工具闖入住所;第二被告以鐵筆襲擊黃先生,並使用電槍;第一被告則持鐵銼恐嚇黃先生。單位木門及鐵閘受損,維修費為3,000元。第一被告承認其全部三項控罪;第二被告承認刑事損壞、傷人及無牌管有槍械,但否認刑事恐嚇,該項控罪獲控方存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名被告所承認的刑事損壞、刑事恐嚇、傷人及無牌管有槍械的量刑。法庭須評估深夜闖入長者住所、使用武器及造成傷害的嚴重性、各被告的角色、犯罪紀錄及適時認罪扣減,並決定各刑期的同期或分期執行方式。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以暴力及恐嚇處理租務糾紛,違反法治,且深夜闖入兩名長者住所並使用武器,案情特別嚴重。雖然兩被告並非主謀,仍因有計劃地執行強迫遷離行動而須承擔相若刑責。無牌管有槍械的量刑須考慮武器性能、管有目的及實際或潛在非法用途;本案電槍確曾被用於非法行為。所有被告就承認控罪均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惟無其他減刑因素。法庭依總刑期原則調整分期刑期,兩人總刑期均定為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I Hung Kwan(CACC250/2002),指出管有電槍的目的對量刑十分重要;並引用 HKSAR v FAN Kwok Wai(CACC264/2005),確認此類案件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個案情節處理。辯方另引用 R v Cheng Yu Cheung、HKSAR v Hung Wai Leong 及 HKSAR v Mohamed P Shafik。相關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i)、27及60(1)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以及《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2)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三項控罪各判16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第二被告刑事損壞判16個月、傷人判12個月、無牌管有槍械判24個月;經分期安排後總刑期為36個月。其刑事恐嚇控罪獲存檔,不得在未經批准下檢控。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不得以私力處理租務糾紛;即使被告只是受人委託、並非主謀,若共同執行有計劃的暴力行動,仍可承擔重大刑責。電槍實際被用於非法用途,是無牌管有槍械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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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電槍闖入長者住所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深夜持破門工具及電槍闖入長者住所,並施以暴力及恐嚇,案情特別嚴重。第二被告涉及無牌管有電槍等罪,總刑期為三十六個月。

Q.受人委託犯案但不是主謀,刑責會否較輕?
A.

法庭接納兩名被告並非主謀,但認為他們共同執行有計劃的暴力行動,仍須承擔重大刑責。本案兩人的總刑期均為三十六個月。

Q.租務糾紛可以用暴力迫使租客搬走嗎?
A.

法庭指出香港有完善法律制度處理租務糾紛,不容許以私力、武器及恐嚇迫使他人遷出。被告以此方式犯案,最終被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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