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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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榮
第一被告黃智榮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2021年2月8日,他攜帶一個紅白藍尼龍袋及一個行李箱前往粉嶺,並將尼龍袋鎖在街邊欄杆上。警方其後截停及搜查他,在兩個容器內發現大量硝酸鉀、鎂粉、鋁粉、硫粉及氧化鐵(III)等化學原料、煙花棒、爆竹、無線電遙控器、電子磅及防護裝備。專家確認有關物料可用於製造簡易爆炸裝置。被告供稱受「阿遠」聘用運送物品,預期收取一萬至兩萬元報酬;通訊紀錄則顯示他知悉物品與製造爆炸品有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玉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弘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瑞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瑞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杰威
被告於案發時17歲半,承認一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非法禁錮罪。2021年5月22日,被告帶女童X到其住所,在未戴安全套的情況下與她性交。其後,X欲離開時,被告以一把約30厘米長的刀架在她雙臂,要求她接受割傷並介紹其他少女,否則不得離開;被告亦將刀的照片及語音訊息傳給X的朋友。約一個半小時後,X獲准離開。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報告顯示其有吸毒、加入黑社會及羈留期間違規等背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子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M.
被告 L.M. 是兩名女童 X 及 Y 的母親。她承認四項罪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兩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協助及教唆其丈夫 L.C. 猥褻侵犯 X。案情包括被告拍攝 X 的裸露影片、與丈夫在兩名女童面前性交並作性行為示範,以及按住 X 讓丈夫舔舐其下體和觸碰其私處。事件於 X 在學校被發現自殘後揭發。被告於裁判官席前認罪,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敏
本案是五名被告案件中的第二被告人陳國敏單獨受審部分。他被控於2020年7月23日與一名15歲3個月的少女X性交。控方指二人在大熊旅舍房間內發生插入式性交,X收取500元。陳承認與X見面、付款及有親密接觸,但稱X透過交友軟件及當面表示已滿18歲,並否認插入性交,稱戴上安全套後射精時尚未進入。案件亦涉及陳的錄影會面是否自願,以及他是否真誠合理地相信X已滿16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永傑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985/2021涉及蔡永傑及陳右津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兩人是政治團體「光城者」成員,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單張、記者會及直播,宣揚以武裝起義推翻政權。蔡永傑為組織創辦人並控制社交帳戶;陳右津主要派發單張及在記者會作英語傳譯。蔡另在DCCC 801/2021承認管有兩支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永傑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985/2021涉及蔡永傑及陳右津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兩人是政治團體「光城者」成員,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單張、記者會及直播,宣揚以武裝起義推翻政權。蔡永傑為組織創辦人並控制社交帳戶;陳右津主要派發單張及在記者會作英語傳譯。蔡另在DCCC 801/2021承認管有兩支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濤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濤及另二人
HKSAR v. CHOW CHI (aka CHOW CHI-LU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梓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君彤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君彤及另一人
HKSAR v. CHENG CHO-HIM
被告因串謀製造危險藥物 (conspiracy to manufacture a dangerous drug) 認罪,案件由裁判法院移交高等法院判刑。警方在Vista Paradiso截查被告,並利用其身上兩把鎖匙搜查其租住單位。單位內發現合共1,231克可卡因、可卡因鹽酸鹽、碳酸氫鈉、容器、電子磅及其他製造工具。被告承認與名為Ah Wing的人協議製造可卡因,負責租屋、購買原料及實際烹製,並收取報酬。被告29歲,有兩項管有危險藥物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