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杰威案 DCCC207/2022

侵犯女童並持刀禁錮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兩項控罪合共判監二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17/2/2023[2023] HKDC 4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杰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於案發時17歲半,承認一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非法禁錮罪。2021年5月22日,被告帶女童X到其住所,在未戴安全套的情況下與她性交。其後,X欲離開時,被告以一把約30厘米長的刀架在她雙臂,要求她接受割傷並介紹其他少女,否則不得離開;被告亦將刀的照片及語音訊息傳給X的朋友。約一個半小時後,X獲准離開。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報告顯示其有吸毒、加入黑社會及羈留期間違規等背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適當刑罰:對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應如何量刑;以刀威嚇及限制女童離開的非法禁錮應判處何種刑期;以及被告年輕、初犯、認罪、羈押時間、個人背景和悔意是否足以支持非監禁式處分或較大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處理兩項罪行,並依第109A(1)條索取判刑前報告。量刑時須衡量罪行嚴重性、受害人年齡、雙方關係、是否使用威嚇或暴力、缺乏安全措施、對受害人的長期影響及被告重犯風險。法庭認為控罪一極為嚴重,且被告缺乏實質反省,勞教中心或教導所不足以反映罪責,故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控罪一刑期起點為18個月,因認罪減三分之一後為12個月;控罪二刑期起點為兩年,因審訊當日認罪減20%後為19個月。為反映整體罪責,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採納處理性侵犯兒童案件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年齡差距、關係、威嚇或利誘、暴力、安全措施、受害人創傷及重犯風險。辯方另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iu Man Chun CAAR 14/2010,作為非法禁錮量刑參考,但法庭指出每案情況差異甚大。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罪成。控罪一判監12個月;控罪二判監19個月,其中12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其餘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是年輕初犯並承認控罪,涉及未滿13歲女童的性罪行及持刀非法禁錮,仍可判處即時監禁。法庭尤其重視受害人年齡、長期心理影響、缺乏安全措施、威嚇手段及被告缺乏悔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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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滿13歲女童遭性交,年輕初犯會否入獄?
A.

法庭指出罪行極為嚴重,即使被告年輕、初犯及認罪,仍須考慮受害人年齡、長期影響及被告缺乏反省,最終就控罪一判監12個月。

Q.用刀不讓女童離開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以約30厘米長的刀威嚇女童約一個半小時。非法禁錮刑期起點為兩年,因在審訊當日認罪減刑後判19個月。

Q.兩項刑期是否完全相加執行?
A.

法庭會考慮整體罪責及比例原則。本案控罪二判19個月,其中12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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