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敏案 DCCC278/2021
付費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敏(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本案是五名被告案件中的第二被告人陳國敏單獨受審部分。他被控於2020年7月23日與一名15歲3個月的少女X性交。控方指二人在大熊旅舍房間內發生插入式性交,X收取500元。陳承認與X見面、付款及有親密接觸,但稱X透過交友軟件及當面表示已滿18歲,並否認插入性交,稱戴上安全套後射精時尚未進入。案件亦涉及陳的錄影會面是否自願,以及他是否真誠合理地相信X已滿16歲。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否證明被告知道或懷疑X未滿16歲?被告能否依據誠實及合理相信X已滿16歲作為抗辯?控方是否證明發生插入式性交?被告又能否證明錄影會面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從而使相關供詞可被接納?
判決理由
法庭先裁定錄影會面屬自願,並接納相關紀錄。就法律責任而言,法官考慮終審法院對絕對法律責任罪行的既有裁決,以及其後關於較寬和法律責任基礎的指引,認為應給予被告有利的詮釋: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對少女年齡具犯罪意圖,但被告須按相對可能性證明自己誠實且合理地相信少女已滿16歲。法官不接納被告的年齡信念,並信納少女對插入性交的證供可信,故裁定控罪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蘇偉倫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6] 3 HKLRD 394 確認第124條罪行屬絕對法律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偉倫 (2018) 21 HKCFAR 167及 Kulemesin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3) 16 HKCFAR 195提供較寬和法律責任的分析方法;法官依循該方法,容許被告以誠實且合理相信年齡作抗辯。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陳國敏與X發生插入式性交,且未能證明其誠實、合理地相信X已滿16歲,裁定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名成立。本判決為裁決理由,未載判刑命令。
判決啟示
法官認為既有終審法院判例仍具約束力,但採用後續判例提出的較寬和法律責任分析,要求被告證明其年齡信念。裁決亦說明,年齡查問、外貌判斷及未要求核實身份證等情況可用於評估該信念是否誠實及合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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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說少女謊稱已成年,可以作為抗辯嗎?
法庭採用被告須證明自己誠實且合理地相信少女已滿16歲的分析。法官認為被告未能證明這一點,故在本案裁定他罪名成立。
Q.如何判斷與未成年少女是否發生插入式性交?
法庭評估少女的證供、被告的錄影會面及其他證據。法官接納少女指被告戴上安全套後插入並抽插的證供,裁定本案確有插入式性交。
Q.被告聲稱錄影會面受威迫,供詞一定不能使用嗎?
法庭須根據證據判斷供詞是否自願。法官不接納被告所稱警員威迫利誘,裁定錄影會面自願並接納相關紀錄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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