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ng Cho-him HCCC101/2022
製造可卡因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Cho-hi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因串謀製造危險藥物 (conspiracy to manufacture a dangerous drug) 認罪,案件由裁判法院移交高等法院判刑。警方在Vista Paradiso截查被告,並利用其身上兩把鎖匙搜查其租住單位。單位內發現合共1,231克可卡因、可卡因鹽酸鹽、碳酸氫鈉、容器、電子磅及其他製造工具。被告承認與名為Ah Wing的人協議製造可卡因,負責租屋、購買原料及實際烹製,並收取報酬。被告29歲,有兩項管有危險藥物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以及應考慮哪些因素。控方依製造毒品的嚴重性主張重判;辯方則指出數量、規模及製造期有限,被告並非主腦、及早認罪並合作,要求採用23年起點並給予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製造危險藥物的量刑原則,考慮毒品數量、製造工場運作時間、規模、生產能力、器具數量及質素、被告參與程度和角色。製造毒品較販運或管有嚴重,串謀製造亦不能以被告單獨工作看待。就1,231克可卡因、約兩個月運作、被告租用處所並提供原料而實際製造的情況,法庭認為25年為適當起點;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判處16年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Wong Ping Kay確立製造毒品量刑須考慮數量、規模及設備能力。HKSAR v Cheng Chi Wai列出工場期間、生產能力、器具、參與程度及角色等因素。R v Cheung Wai Kwong指出製造較販運或管有嚴重。辯方另引用Lau Tak Ming的販運指引,但法庭拒絕以販運基準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串謀製造危險藥物被判處16年8個月監禁。25年量刑起點已因及早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法庭沒有給予其他額外減刑。
判決啟示
製造毒品案件不能簡單套用販運量刑表;串謀責任亦會影響對被告角色及規模的評估。及早認罪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個人困境、吸毒背景及非主腦身份不足以再作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製造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毒品數量、工場規模、運作時間、設備、生產能力及被告角色。本案以25年為起點,因被告及早認罪,最終判囚16年8個月。
Q.串謀製造毒品會否按販運罪量刑?
不會必然如此。製造被視為較販運或管有嚴重,而串謀亦表示不能只按單獨工作評估。本案法庭拒絕採用販運基準,判囚16年8個月。
Q.及早認罪可減少多少刑期?
本案被告在可行的最早階段認罪,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法庭從25年起點扣減後,判處16年8個月監禁,沒有再作其他扣減。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